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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3)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建立物资信息管理系统,明确各类物资、器材的储备能力。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由市应急委员会统一调拨。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根据各类救灾物资的使用情况和保存期限,要及时进行补充与更新。
  (4)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进行物资储备。
  4.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区县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处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装备保障
  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各相关单位应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等,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4.6 医疗卫生保障
  (1)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救助和卫生防疫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救助和防疫工作。同时,组成卫生执法监督人员队伍,依法进行防疫检查。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2)以区县为单位,按照因地制宜、防救结合的原则建立医疗救治网络。该网络由指定的急救机构(包括市、区县急救机构和医院内急救机构)、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后备医院及职业病防治机构组成。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指定不同的医疗机构承担应急工作。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4.7 交通运输保障
  (1)市交委要组织交通、铁路、民航、港口等有关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2)由市交委牵头,组织交通、铁路、民航、港口等单位,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专业保障队伍,制定人员、物资运输和交通设施抢修抢建保障方案,建立交通运输工具数据库,明确交通运输单位和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和使用状态等,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提供运输保障。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3)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市建委、市政工程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迅速查清救援现场路况,遇有道路受损时,立即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确保公路运输畅通。
  (4)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划定运输路线,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的输送。
  (5)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可根据需要征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应急救灾抢险。
  4.8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4.9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和程度,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动员征用人防工事、公园、露天体育场所、广场、绿地等公共设施和场所,用于受灾群众的紧急避难。必要时,规划建设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避难、避寒、避雨雪等临时建筑设施。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2)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4.10 信息保障
  (1)市应急指挥中心会同市信息化办将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单位和各区县现有的网络传输、软件、数据库等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建立快速、安全、保密性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信息平台。
  (2)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体系,规范信息获取、分析、报送渠道。
  (3)市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部门、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汇总工作,定期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重要信息立即上报。
  4.11 通信保障
  (1)建立市应急委员会与市应急指挥中心、专项指挥部、各职能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之间畅通的通信网,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天津市通信公司、天津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通天津分公司、中国电信天津分公司、中国铁路通信天津分公司、中国卫星通信天津分公司等)制定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必要时可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应急状态下通信畅通。
  (2)配置计算机指挥终端、专线电话、无线指挥手持电台,保障指挥机关;事发现场指挥部及其重要场所的通讯。
  (3)通信设备和线路发生事故或遭遇灾害破坏后,各通信运营单位应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尽快排除故障,启动迂回线路或采用应急通讯车,调通应急电话,确保通讯网络的安全可靠。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各区县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现场应急通讯的相关保障工作。
  (4)为便于组织指挥和通信联络,市应急指挥中心编写通讯录,明确全市各专项指挥部、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联系电话、指挥地点,特别明确主要负责人的联系办法。
  4.12 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处理和监测。
  4.13 社会动员
  各相关部门要经常向群众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和灾害防救技能。出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市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抗灾减灾工作。
  4.14 技术保障
  (1)建立有公安、消防、交管、医学、交通、人防、地震、气象、电信、市政、房管、给排水、市容、电力、燃气、环保、化工、建筑设计、社会科学等各学科专家组成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建立个人技术档案资料,实行动态管理。
  (2)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的重要作用,由市科委组织市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与技术,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科学研究。充分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加大公共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开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提高我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与培训
  5.1.1 公众宣传
  (1)日常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和技能。向广大市民公布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所启动的应急预案及报警电话。
  学校要形成贯穿小学、中学、大学的教育系列,在大、中、小学普遍开展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由市应急指挥中心会同市教委负责制定学校关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规划,定期安排专家进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题讲座。
  (2)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的宣传教育。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应急指挥中心要针对事件的性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有效的手段开展宣传,向公众公开事件情况,公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采取的方针政策,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消除公众恐惧心理,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大力宣传介绍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自救互救方法、避难场所,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有效手段,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模范事迹及时进行报道,营造正面积极的舆论氛围,保持社会的稳定。
  5.1.2 培训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要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各单位举办的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培训班,要开设相应的课程,确定考核标准,以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及施救组织技能和防护意识。
  市应急指挥中心定期组织由有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业务培训。根据不同专业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力量,特别是关键部位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组建本区域及社区的民防、红十字等各类群众性志愿者队伍,市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职能部门对群众性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日常训练要予以积极指导和专业支持。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在训练场地、业务培训、训练器材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群众性志愿者队伍要实行有序管理,制定管理章程。平时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参与社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
  积极开展针对各类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技能培训。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突发公共事件自救互救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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