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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2)市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程度和类型,会同市新闻办公室提出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导意见和口径,对新闻稿涉及的事实进行认真审核。有关稿件报市应急委员会同意后,由市新闻办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新闻报道工作。市应急委员会设立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信息。
  3.3.4 应急结束
  (1)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应由事件处置主要责任部门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拟请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市应急委员会同意后,统一向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命令,宣布停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各责任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接到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命令后,按照预案规定,在指定时限内,就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原因、现场处置工作以及善后工作等有关情况整理成文字材料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
  (3)应急状态结束后,立即向社会公布。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1)市民政局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和区县设立的灾民安置场所,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灾民的安置和生活救助,确保受灾(受害)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按有关规定做好死亡人员遗属抚恤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2)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和灾民聚集生活场所治安防范工作,保证社会秩序稳定。负责生活物资的押运工作,防止哄抢、失盗等事件发生。
  (3)市卫生局负责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疫情的监控和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管工作。在灾民聚集的生活场所设置医疗卫生站。
  (4)市市容委与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灾害事故现场垃圾物的清理工作,做好灾民生活垃圾日常处理和生活环境的消毒工作。
  (5)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突发事件中的火灾扑救,并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化学、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品泄漏、爆炸等突发事件的现场监测工作,及时通报环境危害范围。对突发事件现场的各种污染源进行监测,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最大限度地控制环境污染。市经委、交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危险品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市气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负责气象灾害的评估和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供各种有关的气象信息。
  (7)市建委、交委、经委负责交通、电力、通讯、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修复工作。
  (8)市交委负责组织运输力量,做好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9)市教委、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受害灾民子女的上学问题,消除受害灾民的后顾之忧。
  (10)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国资委、商务委、财政局等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恢复生产、商贸活动,做好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分配工作,满足灾民生产、生活需要。
  (11)各级政府要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灾民,保证社区稳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要服从市政府的统一指挥,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工会、妇联等要充分发挥群众组织作用,开展送温暖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增强自信。
  (12)各级人民政府要广泛发动群众,组织灾民,恢复重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抢险救灾的宣传工作,介绍、推广抢险救灾和自救互救的经验,鼓舞斗志战胜灾难。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对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3.4.2 调查与评估
  (1)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由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处理工作。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死亡人数、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进行统计,核实、评估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按照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对造成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失职和其他不当行为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应急委员会。
  (2)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教训,提出预防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对策和措施。
  3.4.3 恢复与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3.4.4 社会救助
  (1)建立完善的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制度,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市和区县两级政府建立应急专项资金,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善后救济,做到专款专用。
  (2)大力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充分利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减灾协会等社会群众团体建立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基金,宣传、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救灾资金。
  (3)全市捐赠的突发公共事件救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经市应急委员会批准由市和区县民政局统一组织实施。
  (4)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减灾协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要加强与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捐款捐物。
  (5)司法部门对受害群众主动提供法律援助,并负责对社会救助和捐赠活动的全过程实行司法监督。审计部门负责灾害救助资金日常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6)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征用补偿制度,对抢险救灾征用的车辆、机械工具、人员等要给予适当补偿。
  (7)各保险公司要充分运用自身掌握的风险管理技术,在防范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保险公司要迅速查勘定损,并通过网上核赔、开通快速理赔通道等方式简化理赔手续、加快理赔结案速度、缩短理赔周期,对受害单位和群众及时给予保险补偿。

4 应急保障


  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抢险救援的急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
  (1)公安、消防、医疗救护、地震救援、海上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和民航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动员和发挥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加强以社区为单位的社会公众应急能力的建设,发挥广大群众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主体作用。各应急专业队伍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2)各相关部门及单位组建的应急专业队伍要规模适度、工种配套、设备齐全,经常开展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能力。要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提高快速反应与相互协同能力,确保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能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紧急有效救援。
  (3)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驻津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按照有关规定,应积极加入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4.2 财力保障
  (1)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政府建立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储备基金,资金来源从财政预备费中提取部分预留资金予以解决,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所需资金,经规定程序报批后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储备基金中列支。各职能部门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原则上按原渠道予以保障。
  (2)市应急指挥中心日常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用于市应急指挥中心确定的工作项目,用于紧急处置信息化建设、日常工作,保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处置、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以及预案维护等工作。
  (3)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市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应急委员会审批。
  4.3 物资保障
  (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天津市应急物资储备综合管理,市商务委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的物资需求计划,制定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存和调拨方案及紧急配送体系,确保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2)市经委应掌握有关应急物资、紧急救援医药用品的生产企业的生产状况,生产能力和储备情况,建立相应档案,根据需要负责组织企业迅速投入生产。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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