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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与市政府总值班室合署办公,加挂天津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应急委员会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组织专业部门和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和预案启动建议;按照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事件调查,并进行事后评估;向社会发布信息。
  2.3 工作机构
  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驻津部队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明确本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体系和责任;制定和实施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组建突发公共事件防控、抢险队伍;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预测、预报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贯彻落实市应急委员会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建立应急信息系统,与市应急指挥中心、下级相关部门连通;指导和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类别和级别,由有关部门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指挥。
  2.4 区县机构
  各区县人民政府(含: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下同)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其组织机构和职责可按市政府统一要求,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5 专家组
  市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分别组成技术专家组和法律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6 应急联动
  (1)市应急指挥中心接受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落实统一部署,及时报送信息。
  (2)市应急委员会通过市应急指挥中心与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建立联动机制。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部队支援时,通过联动机制,由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调动有关部队支援救灾。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会同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市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和确定原则
  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发生范围、性质和演变过程,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生态破坏,影响和威胁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不同程度确定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各专项指挥部、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案过程中,应依照以上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在各自制定的预案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具体加以细化。
  3.1.3 预警发布
  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单位或个人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动态、发展趋势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地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预警建议。市应急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一般和较重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市应急委员会授权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发布。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按照确定的发布范围、发布内容等,经市应急委员会授权后,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发布。
  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信息报告
  (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系统。各专项指挥部、各部门、单位要有针对性地收集涉及本部门和相关领域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充分发挥部门特点和职能优势,广辟信息渠道,利用各种手段获取信息,并通过有线、无线、网络等信息传输手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地理位置、现场情况,突发公共事件产生的原因、影响范围、事态性质、前期处置展开情况、造成损失情况、事态发展的趋势以及需要紧急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2)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监控、预测预报工作。由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其所属的监控网、点和专业队伍实施监测预报,及时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常规监控信息、动态信息的日常采集、分析、处理工作。发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立即上报。
  (3)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市应急指挥中心后,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专业人员对信息进一步研究,将相关信息、分析结果和建议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将市应急委员会的指示向有关部门传达,负责跟踪落实。
  (4)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中心在4小时内要将具体情况及处置措施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并向国务院有关部委、驻津部队和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
  3.3 应急响应
  3.3.1 分级响应
  (1)基本响应。
  ①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的区县和市、区所属各相关委办局应立即作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各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通信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开展前期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②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③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专项指挥部、各相关委办局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④市应急指挥中心应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⑤现场指挥部应及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市应急委员会发出请求,由市委、市政府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涉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2)扩大应急。
  ①预计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依据事件等级,市委、市政府领导坐镇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②如果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天津市现有应急资源难以实施有效处置,应以市应急委员会的名义,要求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部队参与处置工作。
  ③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波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天津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市应急委员会应将情况立即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接受统一领导。
  3.3.2 紧急状态
  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立即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3.3.3 新闻报道
  (1)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3号)精神,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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