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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津政发[2006]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四月十八日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天津的实际情况,本着全面性、系统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的总要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加强合作、整体联动、反应迅速、依靠科学、依法实施的原则,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1.2 编制目的
  本预案旨在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3 编制依据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借鉴国内外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4 编制原则
  制定本预案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快速反应、依法规范、依靠科技的总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其他危害。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市民群众,提高科学决策、科学指挥的能力,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认识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2)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常抓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3)分级管理。在国务院的统一指导下,在天津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影响范围和所需动员的资源等因素,分类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实行领导问责。
  (4)快速反应。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系统。
  (5)依法规范。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建立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依法实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6)依靠科技。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装备,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天津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特别是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市以及相邻省、市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定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
  1.6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发生过程、性质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相互交叉、相互关联,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
  (1)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指发生在工矿企业、施工工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居民区等区域范围内,主要牵涉单一部门,事态发展可以控制,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
  (2)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指发生在一个行政区范围内,需要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置,事态发展可控性较强,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
  (3)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指发生在部分行政区域内,性质严重,事态发展可控性不强,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
  (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指我市及周围省市同时发生,覆盖面广,性质特别严重,事态发展难以控制,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及国内外影响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
  具体标准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附件1),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另行制定。
  1.7 应急预案体系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天津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天津市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实施。总体应急预案框架见附件3。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天津市有关部门根据《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天津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天津市有关部门根据《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而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4)区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18个区县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根据《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本辖区的应急预案。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5)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根据《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总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应急预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备案。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应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作为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领导区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分析总结全市年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
  市应急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为了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由有关市领导、天津市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及相关委办局负责同志组成。
  市政府秘书长作为总协调人,市委、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配合,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协助,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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