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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灯光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天津市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灯光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市容环境秩序,规范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灯光设施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景观灯光设施管理规定》、《天津市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灯光设施的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位于中心城区范围内景观灯光设施的改变、移动、拆除,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
  前款规定以外范围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灯光设施的,由区(县)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第四条 申请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灯光设施的,应当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证明;
  (二)原景观灯光设施设计方案;
  (三)景观灯光设施改变、移动后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
  (四)凡因道路拓宽、街道整修、土地出让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申请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灯光设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批件;
  (五)改变前后效果图(A4彩色四份);
  (六)安全施工保证书。
  第五条 改变、移动、拆除城市景观灯光设施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
  (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
  (三)对申请进行审查;
  (四)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
  (五)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并应申请组织听证;
  (六)承办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建议;
  (七)呈请本机关领导审签;
  (八)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依据本市景观灯光建设规划和技术规范,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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