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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卫生设施移动、停用、占用、拆除或改变用途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天津市环境卫生设施移动、停用、占用、拆除或改变用途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市容环境秩序,规范环境卫生设施移动、停用、占用、拆除或改变用途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卫生设施移动、停用、占用、拆除或改变用途的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设施包括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基层环境卫生工作场所。
  第四条 凡市规划部门批准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需要移动、停用、占用、拆除或改变用途的,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
  凡区(县)规划部门批准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需要移动、停用、占用、拆除或改变用途的,由区(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第五条 区(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出准予或不予决定后,应当向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申请环境卫生设施的移动、停用、占用、拆除或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划部门批准的异地重建的土地使用许可证;
  (二)规划部门批准的新建环境卫生设施设计图纸和效果图;
  (三)不能异地重建的,还须提交同意交纳补偿费的证明材料;
  (四)因道路拓宽改造、土地出让或其他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申请占用或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还应提供经同级规划部门批准易地重建的设计图纸。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许可:
  (一)以获利为目的,将环境卫生设施改作经营场地的;
  (二)未提出易地重建方案的;
  (三)应当交纳补偿费而不交纳的;
  (四)致使群众生活不便,且反映强烈的。
  第八条 环境卫生设施移动、停用、占用、拆除或改变用途的行政许可,按照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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