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临时占路堆放物品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市容环境秩序,规范临时堆放或搭建行政许可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堆放,是指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及其他物品的行为;临时搭建,是指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 对临时堆放或搭建行政许可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临时堆放或搭建的行政许可,由相关部门负责联合办理。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占用中心城区快速路、150条主干道路和15片繁华地区临时堆放或搭建的申请,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申请,由许可项目所在区、县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第六条 申请临时堆放物品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时堆放物品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物品堆放预设位置平面图;
(二) 用途证明书;
(三) 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二) 搭建用途证明书;
(三) 搭建设计效果图;
(四) 搭建预设平面图。
第八条 临时占路堆放物品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建设施工和公共利益需要;
(二)距离党政机关、学校、医院、消防队门前两侧和文物保护区范围100米以外,距离到路口、铁道口、消防栓20米以外,收水井口5米以外;
(三)不损坏地下管网设施和市政园林等设施;
(四)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和安全;
(五) 不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