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准备相关资料、证明,然后持《申请表》到相关单位签署意见:
⒈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⒉最低生活保障证件。
⒊婚姻状况证件,包括:已婚的为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交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述证件丢失且户口簿、相关单位证明材料也未能证实婚姻状况的,需提交民政部门的婚姻状况认定文件。
⒋现住房或居住地证件,包括:私有房产的,为房产证;承租公有住房的,为住房产权单位房屋租赁证明;承租他人私有住房的,为房屋租赁合同;临时借住他人住房的,为他人住房的房产证。
应当继承的房产,未办理继承手续的,需提交公证机构的继承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住集体宿舍的,应提供工作单位和集体宿舍产权单位的证明资料,证明中应说明集体宿舍的详细地址。
⒌1996年11月以后,将原自有住房出售、赠与给他人或者与他人交换过住房的,需提供原住房详细地址、出售、赠与、交换时间。原住房已拆迁、搬迁的,应提供原住房详细地址和能证明产权的相关资料以及拆迁、搬迁合同等。
⒍需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需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三)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相关证明、资料,到工人文化宫广场西大厅提交《申请表》,接受资格审查。申请人因行动不便不能亲自办理申请等手续的,由法定监护人或当地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社区居委会代其办理。
七、调查核准
(一)检查资料、调查询问
对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和其他证明资料进行检查,验证申请人婚姻状况和现住房情况等证明是否齐全,核实家庭成员姓名、数量、相互关系及各自住房情况。
(二)审查登记
根据住房档案审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确认家庭现住房、家庭成员、住房困难类型,计算人均住房面积,填写《审核登记表》。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分类排序
根据各住房困难类型,按困难程度排序。由最困难的开始依照排序确定调查审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