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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心区第一批廉租住房供应办法


  (七)应当计入家庭成员的其他情形。

  三、家庭住房及人均面积

  (一)家庭成员在市中心区区域的住房计入家庭现住房,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在市中心区以外其他四区城区内非城中村的住房也计入家庭现住房。

  (二)下列类型的住房计入家庭现住房:

  ⒈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

  ⒉拆迁待安置的住房;

  ⒊与他人共有的住房;

  ⒋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住房。

  (三)现住房的计算:

  ⒈现住房家庭成员的住房合并计入;

  ⒉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包括办理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住房、已办理入住手续的住房和已受赠、继承了房产但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的住房等;

  ⒊分房在册时的住房和有继承份额的住房计入现住房;

  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属于货币补偿的,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安置建筑面积(以下简称面积)结合原住房面积认定现住房面积。

  ⒌1996年12月1日以后出售、赠与给他人的私有住房;

  ⒍将原私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后,购买了现住房的,将其中面积大的计入现住房。

  ⒎因特殊情况出售私有住房、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应视具体原因和相关证据认定是否计入现住房。

  (四)人均住房面积按家庭现住房的总面积除以计入家庭成员的人数计算。计算人均面积时,家庭成员中6周岁以下的人员不计入。

  四、廉租住房申请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可作为申请人,离异人员离异三年以上方可作为申请人。

  五、住房保障标准

  (一)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每人15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两人以下家庭为35平方米。

  (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及超保障面积租金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标准,楼房为每月每平方米0.70元;超保障面积租金标准,楼房为每月每平方米1.40元。同时按照公有住房租金调剂因素进行差价调整。

  六、申请程序及要件

  (一)申请人持最低生活保障证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现住房或居住地证件等证件,到工人文化宫广场西大厅领取《唐山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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