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心区第一批廉租住房供应办法
(二00六年七月四日)
根据《
唐山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廉租住房供应对象及相关概念
(一)申请廉租住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⒈家庭成员具有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市中心区)城镇居民户口;
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⒊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既没有私有住房也没有承租的公有住房,现住房家庭住房困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无住房;
(2)有两对及以上夫妇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9.5平方米;
(3)其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7平方米;
(4)住房特别困难的其他情形。
(二)相关概念
现住房家庭成员有私有住房(含共有产权,下同)或者承租公有住房的,其家庭成员为有住房。家庭成员均没有私有住房也无承租公有住房的为无住房。
计入现住房的家庭成员组成的家庭称为现住房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组成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称为申请家庭。
代表申请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人员为廉租住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二、现住房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在同一户口薄上相互间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有配偶的含配偶)计入家庭成员。
(二)不在同一户口薄上的配偶、子女或父母以及计入子女或父母的家庭成员计入其家庭成员。
(三)与申请人在同一户籍的旁系亲属,或不在同一户籍但在一起居住的旁系亲属,视其现住房的来源认定其是否计入家庭成员。
申请人为分房时的在册人口或该住房应有申请人的份额(居住权或继承权)的,应认定其计入家庭成员。
(四)本办法公布前,不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在本户籍5年以上的,方可计入家庭成员。
(五)因上学、服兵役等原因户口迁出的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六)户口从中心区以外迁入的和在中心区内迁移的,依据户籍管理规定认定是否计入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