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原取得非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转岗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后转评建设工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转岗前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合并计算满一个任职年限。
第二十一条 从国家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凡符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不受是否具有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及任职年限的限制,比照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直接申报。
第二十二条 申报建设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资格和破格申报建设工程高级工程师资格(含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资格),按省工程系列标准条件执行,并统一报省工程系列高评会评审。
第二十三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二)所称的“主持完成”是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前5名。
(三)所称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期刊、学术期刊”是指:由国家科技期刊、学术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或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作者,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四)所称的“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奖、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相当奖励”是指与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等有关的市级以上政府或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综合奖项(包括优秀设计奖、工程质量奖等)。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
(五)所称的“市”是指:设区的省辖市。
(六)相应执业资格是指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注册城市规划师、造价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等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