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第十四条 助理工程师条件
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规定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
(二)论文著作条件
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申报人的工作业绩和发表论文著作时间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对比验印认可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六条 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助理工程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技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十七条 凡在野外艰苦岗位以及在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在能力业绩和论文著作方面可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八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任职年限后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九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