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工程师条件
申报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较系统地掌握并能熟练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基本掌握现代化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施工等工作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能够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科研、设计、施工技术任务。
(二)业绩条件
在业绩方面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科研或工程项目,获得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
2、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本单位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程造价标准定额和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推广应用或颁布实施。
4、参与完成燃气、供热、供水、污水处理等建设各行业市以上重要骨干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1项,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有1项以上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其专利得到开发实施并取得50万元以上利税。
(三)论文著作条件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期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的专业技术论文2篇,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3篇。
第十三条 工程师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在业绩方面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
2、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推广应用或颁布实施。
(二)论文著作条件
在论文著作方面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期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