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建人〔2006〕229号)
各市建委、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中直驻皖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和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建设行业的工作实际,制定《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调动广大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工作的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建筑学、结构工程、建筑装饰、建筑机械、给水排水工程(含水质检验等)、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城镇规划、风景园林、勘察、测绘、岩土工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工程造价、白蚁虫防治等建设工程专业及相关专业科研、设计、施工(含建筑安装等)、质量监督、工程监理、技术咨询、技术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