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提高依法行政和社区管理水平
(一)对政府部门的监督。政府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行使职权,凡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职责,未经批准不得转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对职能部门在社区的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工作实施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和居民的投诉,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收集情况向街道办事处反映,并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核实处理,跟踪处理情况并及时向社区居民通报。
(二)对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社区推荐居民代表参加街道办事处召开的居民代表会议,街道办事处对涉及居民的重要事项要向居民代表通报,居民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对街道办事处在社区行使行政职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公开意见和建议并予以处理和答复。
(三)对公共服务单位的监督。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对供水、供电、供气、电信传媒等公共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要及时处理并回复。
六、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一)落实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等配套设施。各区、县级市要继续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含社区警务室)的达标建设工作。市财政安排专款补助各区、县级市加快办公用房的达标工作,各区、县级市也要落实资金,确保到2006年底,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含社区警务室)使用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对新建的居住区,要抓好落实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部门批准的公建配套标准和位置,提供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星光老年之家、文化站等公益性服务配套设施,并按市政园林部门批准的配套绿化规划进行绿化建设等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督社区公益性服务配套设施和配套绿化的落实和使用,协助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配套或改变使用功能的情况进行查处。
(二)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项经费。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党建经费和社区专职人员的工资、兼职成员的补贴等支出,按每个社区每年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按照社区规模大小,以实际居民户数(居住半年以上)计算,1,000户以下每月1,500元,1,001户至2,O00户每月2,00O元,2,001户至3,000户每月2,500元,3,001户以上每月3,000元,所需费用由财政拨付给街道办事处统筹辖内各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社区组织居民活动的经费每月不少于500元,由区、县级市财政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的租金和水电费参照民用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