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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做好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2006年)修订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做好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2006年)修订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市统计局和上海调查总队各有关处(单位):

  为加强本市统计标准管理、准确反映统计分类的变动情况,决定开展2006年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的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内容

  (一)主管部门(单位)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

  (三)商业中心区名称

  (四)开发区(工业开发区、现代农业园区)名称

  (五)都市型工业园区名称

  二、修订要求

  (一)主管部门(单位)名称修订

  1、中央级和市级主管部门(单位)名称与代码由市局和总队各专业处(单位)负责修订。对照《主管部门(单位)名称与代码(JB001-2005)》,收集汇总本专业牵头联系的主管部门实际变动情况并提出修订意见。

  2、区县级主管部门(单位)名称与代码由各区、县统计局负责修订。对照《主管部门(单位)名称与代码(JB001-2005)》,收集汇总辖区内主管部门实际变动情况并提出修订意见。

  (二)行政区划名称修订

  行政区划名称与代码由各区、县统计局负责修订。对照《行政区划名称与代码(JB002-2005)》,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民政登记资料和实际变动情况提出修订意见。本次行政区划名称修订工作结合城乡划分工作一并开展。

  (三)商业中心区名称修订

  市级商业中心区名称与代码由市局贸易处负责修订,区级商业中心区名称与代码由各区县统计局负责修订。对照《商业中心区名称与代码(JB003-2005)》提出修订意见。要求仔细核对每个商业中心区包含的路名和门牌号,避免同一段道路同时位于不同的商业中心区内。

  (四)开发区名称修订

  1、国家级和市级工业园区由市局工交处负责修订。对照《工业开发区名称与代码(2005年)》,根据市经委提供的开发区资料和实际变动情况提出修订意见。

  2、区县级工业园区由各区县统计局负责修订。对照《工业开发区名称与代码(2005年)》,根据各区、县经委提供的资料和实际变动情况提出修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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