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工作的有关安排
(一)各区、县建委和开发区建设局负责本区域内建筑工程采购、使用用水器具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各施工集团总公司负责本集团企业在施工程采购使用用水器具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各建设开发集团负责2006年已竣工建筑工程的专项检查工作。
(二)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在6月30日前完成第一批建筑工程的检查工作(一般不低于应检查项目的20%),在8月31日前完成第二批建筑工程(两批合计不低于应检查项目的50%)的检查工作,并在每批检查之后3日内将《北京市安装使用用水器具工程项目专项检查表》(附件2)及时报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
以上报送资料均需附电子文本,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联系人:于志红,联系电话:88070222,电子信箱:jczx@bjjs.gov.cn。
(三)6月20日至7月10日,市建委组成由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市建设工程和房屋管理监察执法大队等单位参加的联合检查组对部分区、县和集团总公司的建筑工程项目采购、使用用水器具的情况进行专项抽查。
(四)各区、县建委在用水器具专项检查工作中现场抽取样本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费用,由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六月六日
附件1
单位内部用水器具自查及节水改造指导
根据《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一2002)标准要求,各有关单位应结合自身情况,组织对本单位的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等用水器具进行自查。对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用水器具,应制定整改计划,抓紧进行改造。
自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水嘴产品在水压0.1MPa和管径15mm时,最大流量应不大于0.15升/秒。其中,感应式水嘴离开使用状态后应在2秒内自动止水,非正常供电电压下应自动断水;延时自闭式水嘴每次给水量不大于1升,给水时间4~6秒。
测量设备:秒表、量筒。
测量方法:将水嘴开至最大,用量筒和秒表测量单位时间内水嘴产品的最大出水流量。
改造措施:(一)加装节水限流阀;
(二)换装为节水型水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