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建筑工程开展用水器具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建材〔2006〕496号)
各区县建委,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建委、市水务局等八部门联合颁发的《关于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加快淘汰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通知》(京建材〔2005〕1095号)精神和北京市推广节水器具工作联席会议2006年工作方案,市建委决定对我市建筑工程采购、使用用水器具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修施工过程中采购、使用用水器具情况,此次检查的重点是公共建筑和精装修的居住建筑。
二、检查内容与方法
(一)检查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宣传、贯彻、落实《关于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加快淘汰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通知》(京建材〔2005〕1095号)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方面的工作情况,查看有关的规章制度、宣传教育资料等。
(二)检查建筑工程项目所采购、使用的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等四类用水器具的检验资料。施工单位应当提供按照《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进行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没有出厂检验报告的,须提交施工单位按照该标准强制性条款进行的复试检验合格报告。
不能提供上述检验资料的建设项目,责令限期组织检验,未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或者采取改造、更换措施。同时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追究采购、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三)抽查建筑工程现场准备使用和已经使用的用水器具的节水性能指标。
对在施工程中准备使用但尚未安装的用水器具,抽取样品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由采购单位退货。
对在施工程中已经安装完毕的用水器具,参照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做好节水型用水器具推广工作的通知》(京水务节〔2006〕12号)附件《单位内部用水器具自查及节水改造指导》中规定的测定方法,对用水器具进行现场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参照《单位内部用水器具自查及节水改造指导》的规定加装节水限流装置,或者予以拆除,更换节水型用水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