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开展本市城乡划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6]6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城乡划分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6]68号)精神,为了在统计上准确划分城乡、统一各专业城乡划分口径决定在本市开展城乡划分工作。请按照《上海市城乡划分工作实施方案》、《上海市城乡划分工作细则》(另发),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上海市城乡划分工作实施方案
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城乡划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6]6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城乡划分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6]68号)精神,本市定于2006年6月30日起,开展城乡划分工作,为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城乡划分的目的
为了客观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区域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科学评价本市城镇化发展水平,统一各专业城乡划分口径,建立便于各部门、各专业统一使用的《城乡地域库》。
二、实施范围
本市现行的行政区域。
三、实施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在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机构编制、城市规划以及集镇和村庄规划的基础上,在本市现行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将本市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并绘制城乡划分地图,编制城乡属性标识代码和建立《城乡地域库》。
四、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