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次报名:参赛单位按各单项竞赛规程的要求,采取集中报名或邮寄的方式,按规定时间报名;一经报名不得更改和补充。
3.第二次报名后无故不参加比赛者,参赛单位必须按弃权人数向市体育局交纳每人200元的罚款,否则取消该单位计团体总分的资格。
(二)报到:各参赛队按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的日期、地点准时到赛区报到。
八、竞赛办法
(一)各比赛项目规则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出版的最新竞赛规则和有关规定。
(二)各项竞赛均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三)不足3个队参赛(不含3个队)的竞技项目不进行比赛。
(四)原则上成年组和青少年组分场比赛。
九、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单项团体总分
1.各项目(成年组)、各组别(青少年组)分别设单项团体总分。以各单项前12名的名次得分、破纪录分计入单项团体总分。
2.各单项比赛均录取前12名(含小团体赛、双打、混双比赛),得分按13、11、10、9、8、7、6、5、4、3、2、1计算(田径乙组短跳项目分值、奖牌×2计入单项团体总分)。
3.足球、篮球、排球前12名的运动队分别按13、11、10、9、8、7、6、5、4、3、2、1×4积分、奖牌计入代表团总分。不足录取名额参赛时,按该项目相应名次的分值计入代表团总分。
4.超、破纪录的得分,分别按不同等级加分。超世界纪录增加45分和5枚金牌,超亚洲纪录增加27分和3枚金牌,超全国纪录增加18分和2枚金牌,破重庆市最高纪录增加9分和1枚金牌;举重项目超、破纪录按总成绩计算。
5.一名运动员在1个项目中多次超、破纪录的,只按最高一次计算。
6.在计算单项名次得分时;如一个单项成绩与两个以上单位得分相等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设纪录的项目(田径、游泳、举重、射击、射箭等),按超、破世界、亚洲、全国、重庆市纪录排位,超世界纪录次数多者,名次列前,余次类推。如仍相等,则按金、银、铜牌数排位,金牌多者名次列前,余次类推。
(2)其他单项(跳水、艺术体操、摔跤、柔道、跆拳道、拳击、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武术、棋牌、钓鱼等),按获得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如仍相等,按获得第二名多者名次列前,余次类推。
(二)代表团总分
代表团按成年组、青少年组(区组、县市组)分别排列代表团总分名次。
代表团总分奖计算方法:成年组以竞赛成绩总分计算;青少年组以竞赛成绩总分、输送奖名次分、奖励分、市级青少年锦标赛参赛次数分计算:
1.竞赛成绩总分
(1)竞赛成绩总分。成年组、青少年组按区组、县(市)组分别录取前12名。
(2)代表团竞赛成绩录取办法。各代表团报名参赛项目不限。
成年组按所报参赛项目的单项团体总分计入代表团总分。
青年组在所报参赛项目中(田径项目必报),选计单项团体总分(含足球、篮球、排球、门球)最高分值的7个项目和田径项目计入代表团总分。
2.输送奖名次分
各代表团在2003至2006年这一周期输送奖的名次得分。向市优秀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以市政府文件为准),每输送1人,按1分计算,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在输送单位有争议的情况下,以市体育局的裁定为准。
输送奖的名次得分,按30、28、27、26、25、24、23、22、21、20、19、18、17、16、15、14、13、12、11、10、9、8、7、6、5、4、3、2、l计入代表团总分。
3.奖励分
在第十届全运会上为重庆代表团获得奖牌和代表团总分的运动员(区县自训),所获奖牌数和相应名次的分值乘以2记入原输送单位代表团的奖牌总数和代表团总分。
(1)单人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奖牌,按2枚奖牌数计入代表团奖牌总数,所获名次按市运会的相应名次分别乘以2计入代表团总分。
(2)两人以上(含两人)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奖牌,按1枚(金、银、铜)奖牌分别计入代表团奖牌总数,所获名次按市运会的相应名次分别分乘以1计入代表团总分。
4.市级青少年锦标赛参赛次数分
各代表团在2004年至2006年这一周期参加市级青少年锦标赛次数分。每参加一个项目按1分计算(以当年秩序册为准)。
市级青少年锦标赛参赛总次数分,按12、10、9、8、7、6、5、4、3、2、l计入代表团总分。
5.团体总分计算
青少年组按竞赛成绩总分、输送奖励名次分、奖励分、参赛次数分相加之和计算代表团总分,总分多者名次列前。如相等,按超、破世界、亚洲、全国、重庆市纪录多者,名次列前。如仍相等,按金牌数多者,名次列前。再相等,按单项第1-8名顺次多者,名次列前,分别录取区组、县(市)组前1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