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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适当调整电价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0号),现将本市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上海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提高0.44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
  (二)对按规定完成烟气脱硫改造并投入正常运行的燃煤机组实行脱硫电价,经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我局确认后,其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以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联络线口子统配电量电价(含望亭电厂脱硫加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345元。
  (四)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上海市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调整为0.4004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上网电价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电价执行。
  (五)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调整后各电厂上网电价见附件一。
  二、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决定适当提高电价筹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上海市电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提取标准为每千瓦时0.83分钱,提取范围为上海市电网在本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上述加价标准执行后,《国家计委关于核定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102号)停止执行。
  三、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要求,向除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和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每千瓦时0.1分钱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上海市电力公司收取,单独记帐、专款专用。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国家有关部门将另行下达。
  四、为缓解新投产机组对电网公司的影响以及电网投资还本付息压力,上海市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77分钱。
  五、为解决以上电价调整对销价的影响,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上海市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为每千瓦时2.2分钱。实行季节性电价,夏季(7、8、9三个月)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6分钱,其他季节提高1. 9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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