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府〔2006〕2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驻穗机构:
现将《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协作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州经济社会秩序,根据本市实际和管理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在外地设立办事机构的或对其在外地设立办事机构另有管理规定的单位除外。
第三条 市协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规定。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全国各地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统一为“×××驻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驻穗办事机构)。
第五条 驻穗办事机构为非经营性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下列行政机关可在本市设立一个驻穗办事机构:
(一)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关;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
(三)地级市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州、盟人民政府);
(四)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各地地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部门需要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经其所属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条 申请在本市设立驻穗办事机构的各地行政机关,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范围,持国务院部委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的公函、编制部门批件及有关材料到市协作部门办理设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