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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十五)未按规定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或者无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的;
  (十六)未满16周岁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十七)未按规定转弯、超车的;
  (十八)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十九)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骑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二十)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本条例未规定具体罚款数额的。
  第九十六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进入禁限非机动车通行区域的;
  (二)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三)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15公里的;
  (四)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五)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对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除给予罚款处罚外,责令拆除加装的动力装置并予以收缴。
  第九十七条 驾驭畜力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违反禁限通行规定的;
  (二)醉酒驾驭畜力车的;
  (三)畜力车并行或者驾驭人离开车辆的;
  (四)违反规定超车的;
  (五)使用未驯服的牲畜驾车的;
  (六)停放车辆未拉紧车闸、未拴系牲畜的;
  (七)驾驭人未按规定下车牵引牲畜的;
  (八)未满16周岁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的;
  (九)违反载物规定的。
  第九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物品的;
  (二)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三)绿灯亮时转弯车辆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的;
  (四)右转弯的车辆,遇有红灯亮时,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
  (五)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未按规定减速靠右让路的;
  (六)摩托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第九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违反分道通行规定的;
  (二)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四)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行驶的;
  (五)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六)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七)行经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行经铁路道口,未按规定通行的;
  (九)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进入路口的;
  (十)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十一)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的;
  (十二)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三)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或者不避让行人的;
  (十四)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十五)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六)有使用手持电话、观看电视以及穿拖鞋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十七)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
  (十八)未配备有效灭火器具、反光警告标志的;
  (十九)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粘贴在指定位置的;
  (二十)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二十一)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二十二)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第一百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二)违反倒车规定的;
  (三)违反会车规定的;
  (四)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掉头或者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六)违反规定停车或者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七)在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道路上,出租车在站点外停靠的;
  (八)出租汽车在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位)停车待客、揽客的;
  (九)公共汽车违反驶入停靠站规定的;
  (十)长途营运客车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上停车上下乘客的;
  (十一)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十二)货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十三)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
  (十四)违反牵引故障机动车规定的;
  (十五)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继续通行的;
  (十六)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十七)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十八)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十九)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设置警告标志的;
  (二十)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二十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违反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规定的;
  (二十二)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
  (二十三)驾驶摩托车时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二十四)未按规定喷涂放大车牌号的;
  (二十五)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二十六)在实习期间驾驶机动车在快速车道内行驶的;
  (二十七)机动车载物遮挡驾驶人视线、机动车号牌、灯光装置的。
  第一百零一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红色箭头灯亮时继续通行的;
  (三)违反规定超车的;
  (四)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五)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保险标志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六)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的;
  (七)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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