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监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和责任的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农机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拖拉机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做好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试、核发行驶牌证等工作,经常组织安全教育,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普法教育工作中,组织实施全民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普及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应当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操行评定。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经常播发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及有关信息,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及时修剪妨碍交通安全的道路绿化树木,保障驾驶安全视线。
第八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教学大纲进行驾驶培训,不得缩短培训时间或者减少培训内容,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培训记录。
机动车驾驶培训资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的监督,发现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教育和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加强对交通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第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接受监察机关、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反馈查处结果。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确认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纠正,对拒不改正的或依法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二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罚款:
(一)未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二)未走人行道或者未按照规定靠路边行走的;
(三)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
(四)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五)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六)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七)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八)在道路上扒车、追车、跳车、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的;
(九)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十)未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十一)未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十二)在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不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通过的;
(十三)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
第九十三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或者酒后驾驶而乘坐的;
(三)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跳车的;
(四)乘坐货运机动车时,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的;
(五)乘坐二轮摩托车时,未在后座正向骑坐的;
(六)违反规定搭乘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货运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轻便摩托车的;
(七)机动车未停稳时上下车的;
(八)从车窗上下车的;
(九)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十)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十一)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
第九十四条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行人进入禁限行人通行区域的;
(二)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三)乘车人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
(四)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的。
第九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未依法登记、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的;
(二)驾驶制动器失效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
(三)违反规定载物的;
(四)违反规定载人的;
(五)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
(六)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
(七)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或者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停车滞留的;
(八)未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九)行经人行横道未避让行人的;
(十)突然猛拐的;
(十一)扶身并行、互相追逐的;
(十二)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十三)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十四)违反规定停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