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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7.4 宣传与培训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时机和采用多种方式,多层次多方位地向广大干部和群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有重大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新闻报道工作,由省委宣传部和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

  7.6 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的相关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省政府批准。

  本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9 责任与奖励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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