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宣传与培训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时机和采用多种方式,多层次多方位地向广大干部和群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有重大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新闻报道工作,由省委宣传部和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
7.6 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的相关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参照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省政府批准。
本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9 责任与奖励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