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政策,掌握界限
鉴于我省在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时各地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规格、内容等不规范和部分地区尚未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重新换发、补发国家农业部统一监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换发、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范围:一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已发放的全部重新换发;二是已完成第二轮土地承包但未向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补发;三是未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延包工作,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进行补发;四是对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完成后分户的,在核对地亩、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后,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五是对政府组织调庄的农户,在调入地已取得承包地并迁入户口的,要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基础上,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二)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因依法征收征用、退耕还林(草)等原因使承包土地面积发生变动的,或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以及其它原因使承包地发生变动的,要在换发、补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据实变更。
(三)因历史原因遗留的自留地,或农民实际拥有或耕种但尚未纳入承包的集体土地,应当纳入土地承包范围,并据实填入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
(四)承包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即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政府组织调庄的农户,在接收地得到妥善安置、已取得承包地并落入户口的。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后,由各县发放的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自行作废。
三、明确要求,规范操作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中,各地要严格按照政策,明确要求,认真组织,规范操作。具体要求是: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填写要规范,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晰,填写要准确,内容和项目要齐全,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严肃性。发证时间填写为换发、补发时间,承包期限填写为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