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6]8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把握原则
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在全面完成调查摸底、核定耕地面积、登记造册等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做到承包地块、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证书和基本农田“五到户”,使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即一证一书)全面落实到一家一户。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稳定承包关系30年不变的原则。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30年不变的制度,不得借机调整土地,不得重新发包,不搞重新丈量,不得改变原承包合同起止日期,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在换证过程中,要加强宣传工作,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做到家喻户晓。遇事要与农民群众充分协商,重大、复杂和涉及面广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要通过民主协商、群策群力的方式,解决各种矛盾和困难,做到群众满意。
(三)坚持“先确权、后发证”的原则。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前,要搞清楚各农户承包地块的权属。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和所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证明农户承包权属的原始凭据;没有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要坚持在搞清楚二轮承包时的真实情况,充分尊重事实的基础上,重新补签承包合同,重新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个别二轮承包事实一时难以搞清的,可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和粮食直补核定的面积加以确定,保证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依法、有序、平稳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