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查虚报冒领工资及经费问题工作采取自查、监督举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次清查的内容和要求认真组织清查,如实填写虚报冒领工资及经费问题清查登记表。清查登记表和自查报告于6月20日前书面报省虚报冒领工资及经费问题清查工作办公室。
(二)监督举报。各级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要向社会和群众公布本单位的编制数、财政供养人员名单,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省编办 0971-12310,省人事厅0971-6306441,省财政厅0971-6145998,省监察厅0971-8483129。
(三)重点检查。省虚报冒领工资及经费问题清查工作办公室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对各地的编制、实有人数、财政供养人员进行联审联查。对举报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逐一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省虚报冒领工资及经费问题清查工作办公室将对各地虚报冒领工资及经费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组织领导
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四部门组成省虚报冒领工资及经费问题清查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编办),具体负责虚报冒领工资和经费问题清查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相应成立清查工作办公室,制定清查方案,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清查工作。对故意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清查工作结束后,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和人事、财政、监察相互配合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加大编制、人事和财政管理的工作力度,防止和杜绝单位、个人虚报冒领财政资金。
附件:全省虚报冒领工资及经费问题清查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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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 报 冒 领 类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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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虚 │2、人已调离原单 │3、离退休人员 │4、不符合政策规定,未 │5、受党纪、 │6、不符合遗属 │7、其它采取不正当 │
│ │ │报人员 │位,但工资关系未│亡故,或在编 │经人事、劳动等部门批 │政纪处分 │困难补助条件 │手段,虚报、冒领工│
│单 位 名 称│ │编制或 │按规定随行政关系│人员亡故后未 │准,长期不上班、擅自 │及司法处 │或以前符合、 │资及经费、离退休 │
│ │人员合计│实有人 │转办,没有核减占│核减占用编制 │离岗经商办企业、长期 │理,但工资 │现在不符合有 │费、津补贴和补助的│
│ │ │数,骗 │用编制和工资手 │手续,但继续 │在外进修学习及从事 │待遇未按 │关规定,领取 │ │
│ │ │取财政 │续,仍在原单位领│领取工资及经 │其它工作,仍在原单位 │规定处理 │遗属困难补 │ │
│ │ │拨款的 │取工资及经费的 │费的 │领取工资的 │到位的 │助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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