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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第2号)

  3、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人员计量检定证件的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4)《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5、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条件和能力考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6、检验机构的设置或者授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8、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246)
  9、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249)
  10、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发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11、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许可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六条
  12、气瓶充装单位的许可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合格证的核发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14、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250)
  15、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条、第八条
  16、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17、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
  (二)行政处罚(319项)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
  (2)《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八条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2)《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八条
  3、生产、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2)《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八条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5、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
  (2)《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八条
  6、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销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2)《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八条
  7、伪造产品产地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2)《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条
  8、生产、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2)《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条
  9、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2)《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条
  10、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11、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
  1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检验资格和认证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1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种类:撤销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14、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处罚种类:撤销认证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15、为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16、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全部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17、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而销售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销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18、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19、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
  20、生产、销售经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产品,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予以公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
  21、产品质量经监督检查不合格,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予以公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2、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的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法律依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条
  23、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的产品、伪造产地的产品、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伪造或冒用产品标识、质量证明文件和质量标志的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法律依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条
  24、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销售
  法律依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条
  25、不合格的产品以合格品出厂和销售,生产和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法律依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条
  26、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和销售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未经安全认证或认证不合格,出厂、销售国家规定实施安全认证并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法律依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条
  27、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用进口散件组装的产品未用中文标明组装厂的厂名、厂址,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未附中文说明书,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未标明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未标明安全认证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法律依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条
  28、实行监制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监制所得
  法律依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9、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受轻度损伤尚有使用价值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产品,未标明“次品”或者“处理品”字样出厂、销售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出厂、销售
  法律依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十条
  30、违反《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履行而未履行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责任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1、擅自启封、隐匿、转移、销毁、销售被封存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32、未经考核合格和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提供公证检验数据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其检验收入、吊销有关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十八条
  33、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十条
  34、在天然形成的产品、初级农产品中掺杂掺假,降低、破坏其有效成分和质量性能,并用于销售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法律依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35、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加印(贴)QS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6、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且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出厂检验而擅自出厂销售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37、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8、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39、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40、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41、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42、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43、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44、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45、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46、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47、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48、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检验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49、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检验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50、汽车制造商违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不承担相应义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十六条
  51、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未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所发现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的相关信息、不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的相关调查、不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不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十七条
  52、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或者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53、生产、销售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相同或近似的商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条
  54、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服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
  法律依据:《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九条
  55、传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方法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九条
  56、代印代制假冒伪劣商标标识、认证标志、名优标志、铭牌和包装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物品和作案工具、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九条
  57、生产、销售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允许销售证明商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止生产销售
  法律依据:《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三十条、第十条
  58、生产、销售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产地、厂址商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止生产销售
  法律依据:《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三十条、第十条
  59、生产、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限期使用的商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止生产销售
  法律依据:《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三十条、第十条
  60、生产、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标志商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止生产销售
  法律依据:《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三十条、第十条
  61、生产、销售未按有关规定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成份、含量或内在质量、数量与其明示的质量、数量不相符的商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止生产销售
  法律依据:《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三十条、第十条
  62、生产、销售未用中文标明警示标志和使用说明的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止生产销售
  法律依据:《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三十条、第十条
  6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违法所得、没收生产、销售工具和物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三十一条
  64、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主要负责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八条、第九条
  65、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66、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或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以及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67、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的
  处罚种类:取消其免检资格
  法律依据:
  (1)《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
  68、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缔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
  69、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五条
  70、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六条
  7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产品、取缔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七条
  72、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八条
  7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缔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九条
  7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条
  7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许可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一条
  76、应当履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程序而未按照规定履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77、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取缔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二条
  78、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三条
  79、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三条
  8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
  8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
  8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未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未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
  8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
  8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
  85、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
  8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
  8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
  88、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也未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
  89、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也未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六条
  90、运营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六条
  9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
  9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
  9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
  94、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缔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
  9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检验检测资格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一条
  9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检验检测资格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一条
  9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也未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检验检测资格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一条
  9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检验检测资格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
  9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资格、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10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撤销检验检测资格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四条
  101、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
  处罚种类: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五条
  102、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
  103、应当取得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许可,而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
  104、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设计文件审批手续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型式试验就投入制造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105、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设备,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106、使用未取得设备制造(组焊)许可证的特种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107、特种设备使用者委托没有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化学清洗、检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108、特种设备使用者未经批准自行进行安装、修理、改造、检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109、特种设备使用者未办理使用(托管)注册登记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110、使用的特种设备超过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111、使用的气瓶及其他移动式压力容器不按规定进行充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112、特种设备使用者未按规定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113、特种设备使用者未按规定办理设备停用、报废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114、使用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非承压设备当承压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115、使用无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操作、检验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116、转让特种设备相应资格许可证书,或给无许可资格的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117、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在人力能及的情况下未能有效防止事故灾害扩大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118、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119、销售、安装、充装、使用无许可证设备发生事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120、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产品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充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造成事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121、强令违章作业、管理混乱、对职工不进行安全教育,无证上岗、违章操作或对事故隐患不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122、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
  123、气瓶充装单位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
  124、气瓶充装单位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
  125、气瓶充装单位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
  126、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
  127、气瓶充装单位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
  128、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九条
  129、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条
  130、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条
  131、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32、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33、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34、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销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135、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
  136、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137、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138、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生产、营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139、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140、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出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141、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142、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143、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经营销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144、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145、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制造、修理,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146、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检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147、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检定印、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148、眼镜配制者配备的计量器具不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进口的计量器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条
  149、眼镜制配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条
  150、眼镜制配者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条
  151、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配备与生产不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条
  152、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可靠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条
  153、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条
  154、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不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条
  155、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条
  156、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条
  157、眼镜制配者违反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158、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
  159、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160、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
  161、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
  162、加油站经营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未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未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条
  163、加油站经营者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没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条
  164、加油站经营者维修燃油加油机时,未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未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条
  165、加油站经营者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条
  166、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条
  167、加油站经营者进行成品油零售时未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或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符,其偏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条
  168、加油站经营者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条
  169、集市主办者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未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也未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条
  170、集市主办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以及使用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条
  171、集市主办者未在集市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或未履行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职责,未定期将公平秤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条
  172、经营者未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未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六条
  173、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六条
  174、经营者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时,未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估量计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六条
  175、经营者现场交易时,没有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六条
  176、经营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六条
  177、生产、经销定量包装商品违法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逾期不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178、生产、经销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九条
  179、不按《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条
  180、商品交易采取现场计量时,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器具的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量值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五条
  181、转让、买卖、涂改、伪造或与他人共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条
  182、制造、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计量器具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条
  183、制造、销售伪造或冒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检定合格印证和厂名、厂址的计量器具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条
  184、制造、销售用不合格零配件组装、改装的计量器具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条
  185、制造、销售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计量器具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条
  186、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计量器具时,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条
  187、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计量器具时,破坏计量器具的检定印证标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条
  188、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计量器具时,使用超过检定周期和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条
  189、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计量器具时,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条
  190、法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其他检测机构、计量中介机构未依照标准、检定规程、技术规范进行检测、伪造数据或结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十一条
  191、经营的商品量或提供的服务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不一致,其计量偏差超过国家或本省的有关规定、故意制造负偏差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十三条
  192、房产交易未标注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分摊的公用面积,未按国家或省规定的有关房产面积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十七条
  193、从事计量器具的安装、改装时,降低计量器具的质量、性能,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或改装后的计量器具未经法定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条
  194、制造、销售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无检定合格印证、无生产厂名、厂址的计量器具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条
  195、销售未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检定的进口计量器具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条
  196、经营以量值结算的商品或者提供以计量收费的服务时,使用不符合国家或本省规定的计量器具、未明示商品和服务的量值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十三条
  197、从事商贸活动依照规定应当计量计费而估算计费,大宗物料的交易具备称重条件而未以称重方法计量结算,不具备称重条件的未采取国家标准规定的公式方法计量,也未完整地明示物料量值的计算要素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十四条
  198、生产、销售定量包装的商品,未按规定的标注方式在包装上标明商品的净含量,或以净重计量收费的商品,将异物计入商品量值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十六条
  199、单位和个人拒绝计量监督检查,纵容、包庇计量违法行为,擅自启封、转移、隐匿、变卖、销毁被封存的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十九条
  200、使用属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并实行强制检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条
  201、水表、煤气表、电能表、蒸汽表、电子计费器等计量器具,未经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安装使用,或经营者未按用户合格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结算的依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十七条
  202、擅自制作和伪造、盗用、倒卖计量器具检定印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检定印证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十条
  203、法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其他检测机构、计量中介机构未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新增检测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十一条
  204、违反《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拒绝或不如实向执法人员提供有关检查资料,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或者有计量违法行为但未取得违法所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05、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的
  处罚种类:罚款、取消棉花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06、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
  处罚种类:罚款、取消棉花加工资格
  法律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07、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取消棉花加工资格
  法律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08、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09、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10、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11、棉花经营者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12、棉花经营者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商品、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213、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毛绒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条
  214、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真实确定所收购毛绒纤维的类别、等级、重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十四条
  215、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十四条
  216、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未对所收购毛绒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十四条
  217、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未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类别、等级、型号分别置放,并妥善保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十四条
  218、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未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净毛绒计算公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十四条
  219、毛绒纤维经营者在加工毛绒纤维活动中,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五条
  220、毛绒纤维经营者在加工毛绒纤维活动中,未挑拣、排除毛绒纤维中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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