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
十四条
18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
18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
183、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撤销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
四十一条
184、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撤销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
四十一条
185、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撤销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
四十一条
186、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四十二条
187、医疗机构和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许可证书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五十五条
188、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五十七条
189、承担尸检任务的医疗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五十八条
190、医疗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五十八条
191、用人单位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
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五十八条
19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五十八条
193、用人单位对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五十八条
194、用人单位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五十八条
195、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五十九条
196、用人单位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五十九条
197、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五十九条
198、用人单位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五十九条
199、用人单位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五十九条
200、用人单位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五十九条
201、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六十条
20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六十条
203、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六十一条
204、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六十一条
205、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未采取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六十一条
206、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六十二条
207、用人单位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六十三条
208、用人单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六十三条
209、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六十三条
210、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六十三条
211、用人单位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六十三条
212、违反规定,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经营所得、取缔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六十四条
213、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六十五条
214、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六十六条
215、用人单位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六十六条
216、用人单位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六十六条
217、用人单位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六十六条
218、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六十七条
219、用人单位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六十七条
220、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六十八条
221、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六十八条
222、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六十八条
223、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六十八条
224、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六十八条
225、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六十八条
226、用人单位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六十八条
227、用人单位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六十八条
228、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六十八条
229、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六十八条
230、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六十九条
231、用人单位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六十九条
232、用人单位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六十九条
233、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
五十条
234、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
五十条
235、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
五十条
236、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接诊病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
五十条
237、医疗卫生机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
五十条
238、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
239、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
240、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
24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
24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
24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
24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
245、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四十六条
24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四十六条
247、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四十六条
248、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四十六条
249、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
250、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
25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
25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
25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
25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
255、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四十八条
25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四十九条
257、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五十条
258、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五十一条
259、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性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260、违反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六十一条
261、化妆品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
四十八条
26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没有经过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
263、猎捕旱獭人员未遵守卫生防疫规定进行捕猎活动,猎捕人员没有按规定到猎捕旱獭地的县鼠疫防治机构或其设置的卫生检疫站办理登记和检查体征,旱獭皮加工未达到卫生合格要求后出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
264、违反规定,出售、运输无检疫合格证明獭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
265、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七十七条
266、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七十七条
267、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七十七条
268、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七十七条
269、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七十七条
270、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七十七条
271、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七十七条
272、医疗机构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七十九条
273、医疗机构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七十九条
274、医疗机构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七十九条
27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七十九条
276、医疗机构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七十九条
277、医疗机构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八十条
278、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八十条
279、医疗机构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八十条
280、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八十条
281、医疗机构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八十一条
282、医疗机构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八十一条
283、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八十二条
284、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八十二条
285、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八十二条
286、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
287、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
288、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
289、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
290、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
291、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
292、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
293、未经培训或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从事放射工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第
三十八条
294、未经上岗前健康检查而上岗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第
三十八条
295、上岗后未进行定期健康检查,没有建立健康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第
三十八条
296、上岗后未按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没有建立个人剂量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第
三十八条
297、单位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第
三十八条
298、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六条
299、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六条
300、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六条
301、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六条
302、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六条
303、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
304、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代孕技术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
305、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
306、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
307、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
308、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
309、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
310、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
311、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
312、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
313、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
314、单位发生零级事故(放射事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
315、单位发生一级放射事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
316、单位发生二级放射事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
317、单位发生三级放射事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
318、妨碍和拒绝放射防护监督员执行公务,或者对放射防护监督采取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第
二十六条
319、放射防护用品生产单位销售未经检测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
320、使用、销售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
321、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
322、单位或个人经行政处罚,逾期仍不改进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
323、生产、进口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未经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
324、生产、进口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
325、伪造、涂改、转让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或者检测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
326、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含放射性物质的玩具、炊具、餐饮具或者娱乐用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
327、使用不符合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建筑材料、天然石材,建造生活、工作、娱乐建筑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
328、超出资质认证范围从事检测工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
329、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证明材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
330、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第
九条
331、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
332、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
333、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
334、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
335、用人单位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
336、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
337、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
338、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
339、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
340、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
341、职业病诊断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
342、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
343、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
344、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规定,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
345、用人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
二十条
346、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
347、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
348、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
349、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
350、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
四十八条
351、消毒服务机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
四十八条
352、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
353、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
35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
35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
35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
35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
35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
359、单位和人员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
360、单位和人员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
361、单位和人员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
362、单位和人员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
363、单位和人员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
364、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
365、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
366、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
367、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
368、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
369、医疗卫生机构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
370、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
37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
四十条
372、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
四十条
373、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
四十条
374、医疗卫生机构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
四十一条
375、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
四十一条
376、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
四十一条
377、医疗卫生机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
四十一条
378、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
四十三条
379、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
四十四条
380、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
四十条
381、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
四十一条
382、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
四十四条
383、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
四十五条
38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条
385、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
十一条
386、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
三十三条
387、未取得有关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接生或出具婚前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医学技术鉴定证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
法律依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388、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三十八条
389、医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三十八条
390、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三十八条
391、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三十九条
392、医疗机构违反规定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四十一条
393、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四十一条
394、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四十一条
395、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四十一条
396、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四十一条
397、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四十一条
398、公共场所卫生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或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三条
399、公共场所经营者经处罚无改进或未按规定调离岗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三条
400、公共场所经营者卫生指标不合格,擅自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三条
401、单位或个人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三条
402、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三条
403、公共场所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三条
404、公共场所经营者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三条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3项)
1、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
2、中外合作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查
法律依据:《
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第
三十二条
3、医师考核结果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一条
附件12: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十四条
二、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5项)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二条
2、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账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三条
3、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七条
4、发票领购的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
5、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235)
(二)行政处罚(40项)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条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条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条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条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条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条
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一条
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二条
9、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三条
1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四条
11、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四条
1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五条
1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六条
1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轻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七条
1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八条
16、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九条
1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七十条
18、违反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七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
19、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处罚种类: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七十二条
2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七十三条
2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九十条
22、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九十一条
23、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纳税人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九十二条
24、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九十三条
25、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九十四条
26、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九十五条
2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七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九十六条
2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七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九十六条
29、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七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九十六条
3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七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九十六条
31、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九十八条
32、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
33、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
34、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
35、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
36、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
37、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
38、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
39、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
40、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
(三)行政强制(3项)
1、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存款中扣缴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四十条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四十条
3、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
(四)行政征收(1项)
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条、第
五条、第
二十八条、第
二十九条、第
三十条、第
三十四条
(五)其他行政行为(13项)
1、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一条
2、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和注销、验证和换证、停业和复出、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
3、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七条
4、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十三条
5、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条
6、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七条
7、对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的审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
七条
(2)《
甘肃省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四条
8、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
七条
9、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减免审核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
六条
(2)《
甘肃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
六条
10、纳税人缴纳车船使用税减免税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
四条
11、纳税人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应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或者因城市规划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一条
12、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
法律依据:《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
九条
13、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五条
附件13: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四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
五条
二、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17项)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十二条
2、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设置和授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