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在兴隆山自然保护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
76、擅自进入兴隆山自然保护区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
77、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采集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
二十三条
78、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
二十四条
79、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
二十六条
80、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
二十七条
81、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
三十九条
82、假冒授权品种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
四十条
83、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
四十二条
84、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
二十二条
85、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
二十二条
86、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
二十二条
87、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
二十三条
88、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
森林防火条例》第
三十二条
(2)《
甘肃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
二十二条
89、违反《
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
三十二条
90、违反《
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或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
三十二条
91、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
三十二条
92、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
三十二条
93、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
三十二条
94、违反规定用火失火烧毁森林或其他林木十亩以下,造成损失在五百元以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甘肃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
二十二条
95、在湿地保护区开垦、采挖、烧荒、采矿、爆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第
二十条
96、在湿地保护区排放废水、倾倒固体废弃物、投放有害化学制品、引进有害生物物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第
二十条
97、在湿地保护区擅自修建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第
二十条
98、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森林公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
99、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森林公园名称和总体规划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
100、损毁森林公园内设施、标志和花草树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
101、在森林公园防火期和禁火区内违反规定用火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
102、在森林公园擅自采集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
103、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
104、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良种壮苗合格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
105、单位和个人盲目推广,造成经济损失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
四十三条
106、单位和个人谎报剽窃他人推广成果,骗取荣誉和奖励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
四十三条
107、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推广许可证擅自推广、经营销售物化技术产品,或弄虚作假、掺杂使假、欺骗用户,造成损失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
四十三条
108、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
四十三条
109、单位和个人凭借职权,违法干预推广工作,侵犯推广人员权利,造成经济损失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
四十三条
110、适龄公民不履行义务植树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
二十四条
111、不履行义务植树管护义务造成损失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
二十五条
(三)行政强制(1项)
1、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四)行政征收(4项)
1、育林基金
法律依据:《
甘肃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
七条
2、森林植被恢复费
法律依据:《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
五条
3、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法律依据:《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第
三条
4、植物新品种品种权的申请费、审查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
二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
二十八条
(五)其他具体行政行为(2项)
1、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分立、合并或调整区界范围、变更名称的审批
法律依据:《
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
十条、第
十四条
2、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审查及验收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
二十六条
(2)《甘肃省实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
附件10:
甘肃省商务厅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
五条
2、《
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
四条
3、《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三条
二、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9项)
1、设立拍卖企业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
十一条
2、除白酒以外的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法律依据:《
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
七条
3、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69)
4、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核发
法律依据:《
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
十条
5、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序号185)
6、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审核
法律依据:《
盐业管理条例》第
八条
7、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序号183)
8、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序号182)
9、进出口许可证审核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
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
七条、第
十五条
(3)《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二条、第
五条
(4)《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第
五条
(二)行政处罚(27项)
1、拍卖企业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拍卖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第
四十九条
2、拍卖企业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拍卖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第
五十条
3、拍卖企业违反规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拍卖管理办法》第
五十二条
4、未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生产酒类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
5、未取得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批发酒类商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
6、涂改、伪造、转借、买卖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
7、从未取得生产、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酒类商品销售的,或未按规定办理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
8、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商品、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
9、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未办理备案登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
六条、第
二十七条
10、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第
二十七条
11、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填写《随附单》和首次供货未索取有效证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第
二十八条
12、流动销售散装酒或销售未贴标识散装酒,以及储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
二十九条
13、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第
三十条
14、批发、零售、储运不符合规定的酒类商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第
三十一条
15、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第
三十二条
16、成品油经营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四条
17、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四条
18、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四条
19、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四条
20、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四条
21、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四条
22、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四条
2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四条
24、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四条
25、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四条
26、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五条
27、未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六条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6项)
1、设立典当行或者分支机构的审核
法律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
2、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暨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
法律依据:《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第
五条
3、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备案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十二条
(2)《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
三条、第
二十五条
4、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备案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
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
六条
(3)《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
三条、第
五条
5、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
九条
(2)《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
四条
6、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备案
法律依据:
(1)《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
八条
(2)《
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第
三条
附件11:
甘肃省卫生厅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
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四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八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六条
二、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23项)
1、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二十七条
(2)《甘肃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八条
2、利用新资源、新材料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十四条、第
二十条
3、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
三十二条、第
三十五条
4、血站设置及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
八条
(2)《
血站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
5、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产生职业危害预评价卫生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十五条
6、从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三十二条、第
三十九条
7、从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十七条
8、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八条、第
十三条
9、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
四条
10、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法律依据:
(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三条、第
八条
(2)《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十一条
1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法律依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十一条
12、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第
十七条
13、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
七条
14、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204)。
15、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200)。
16、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203)。
17、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
五条
18、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二十三条
19、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205)。
20、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和移植医院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207)。
21、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466)。
22、县级以上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科研机构的开办、合并、撤销审核
法律依据:《
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第
十三条、第
二十一条
23、开办中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涉外短期培训、进修班审核
法律依据:《
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
三十三条
(二)行政处罚(404项)
1、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
三十五条
(2)《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2、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
三十五条
(2)《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3、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
三十五条
(2)《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4、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工作和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处罚种类:取消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
三十七条
(2)《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5、违反规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三十九条
(2)《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
九条
6、未取得卫生许可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条
7、违反规定,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
十二条
8、违反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一条
(2)《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
十三条
9、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二条
(2)《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
十四条
10、违反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三条
11、违反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四条
12、违反规定,未经批准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或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五条
13、违反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六条
14、违反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不按规定调离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七条
15、非法采集血液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
十八条
16、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
十八条
17、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
十八条
18、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血站管理办法》六十一条
19、血站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血站管理办法》六十一条
20、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血站管理办法》六十一条
21、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血站管理办法》六十一条
22、血站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血站管理办法》六十一条
23、血站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血站管理办法》六十一条
24、血站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血站管理办法》六十一条
25、血站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血站管理办法》六十一条
26、血站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血站管理办法》六十一条
27、血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血站管理办法》六十一条
28、血站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血站管理办法》六十一条
29、血站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血站管理办法》六十一条
30、血站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血站管理办法》六十一条
31、血站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血站管理办法》六十一条
32、血站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血站管理办法》六十一条
33、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血站管理办法》六十一条
34、临床用血的包装、存储、运输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
二十条
(2)《
血站管理办法》第
六十二条
(3)《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
35、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缔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
36、单采血浆站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37、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38、单采血浆站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39、单采血浆站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40、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41、单采血浆站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42、单采血浆站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43、单采血浆站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44、单采血浆站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45、单采血浆站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46、单采血浆站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47、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
48、涂改、伪造、转让《供血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缴《供血浆证》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
49、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使用无《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或者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及其他任何单位供应的原料血浆的,或者非法采集原料血浆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
50、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投料生产的未对原料血浆进行复检的,或者使用没有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复检的,或者将检测不合格的原料血浆投入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
51、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擅自更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的,或者将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出厂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
52、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与他人共用产品批准文号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
53、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擅自向其他单位出让、出租、出借以及与他人共用《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供应原料血浆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
54、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
55、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原料血浆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
56、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处罚种类: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六条
57、医师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七条
58、医师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七条
59、医师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七条
60、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七条
61、医师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七条
62、医师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七条
63、医师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七条
64、医师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七条
65、医师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七条
66、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七条
67、医师在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七条
68、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七条
69、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取缔、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九条
70、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二条
71、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二条
72、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二条
73、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二条
74、建设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三条
75、建设单位未依法采取的规定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三条
76、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三条
77、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三条
78、建设单位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三条
79、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四条
80、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四条
81、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四条
82、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四条
8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五条
84、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五条
85、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五条
86、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五条
87、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五条
88、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五条
89、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五条
90、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五条
91、用人单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五条
9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六条
93、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七条
94、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八条
95、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八条
96、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八条
97、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八条
98、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八条
99、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八条
100、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八条
101、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八条
10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七十条
103、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七十二条
104、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七十三条
105、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七十三条
106、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七十三条
107、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取消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七十四条
10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六十八条
109、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六十八条
11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六十八条
1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六十八条
11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六十八条
113、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六十九条
114、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六十九条
115、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六十九条
116、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六十九条
117、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六十九条
118、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六十九条
119、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六十九条
120、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七十条
121、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七十三条
12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七十三条
123、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七十三条
124、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七十三条
125、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七十三条
12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七十四条
12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七十四条
12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七十四条
129、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七十六条
130、单位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经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
131、个人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
132、单位或个人拒绝卫生监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
133、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
134、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
二十三条
135、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
二十三条
136、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
二十三条
137、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
二十三条
138、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
二十三条
139、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
二十三条
140、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
二十三条
141、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
二十三条
142、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
二十三条
143、单位或个人隐瞒艾滋病情不申报,逃避查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
二十八条
144、个人已知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有传播艾滋病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
二十八条
145、单位或个人瞒报携带违规物品入境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
二十八条
146、单位或个人拒绝执行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流行所采取的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
二十八条
147、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
二十四条
148、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
二十五条
149、企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或特殊用途化妆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责令停产、撤销产品批准文号
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
二十六条
150、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
二十七条
151、违反《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
二十八条
152、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卫生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物品
法律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
三十五条
153、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法实施卫生监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
三十六条
154、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
六十六条
155、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
六十六条
156、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
六十六条
157、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
六十六条
158、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
六十六条
159、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
六十六条
160、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
六十六条
161、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
六十六条
162、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
六十六条
163、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
六十六条
164、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
六十六条
165、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
六十六条
166、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
六十七条
167、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造成传染病流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
六十八条
168、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
六十九条
169、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责任单位以及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
七十一条
170、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责令停止执业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
171、医疗机构逾期拒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处罚种类: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
172、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四十六条
173、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
174、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四十八条
175、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四十九条
176、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
177、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
178、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
179、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
十三条
180、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规定采取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