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不参加财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第
二十九条
29、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账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第
二十九条
30、当月的预算外资金,未在下月十五日之前存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第
二十九条
31、不按国家规定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使用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不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第
二十九条
32、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权益受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二条、第
三十四条
33、违反产权界定及纠纷处理程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五条
34、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
七条、第
十二条
35、资产评估机构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
八条、第
十二条
36、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能力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
九条、第
十二条
37、资产评估机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报或者介绍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
九条、第
十二条
38、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
九条、第
十二条
39、资产评估机构恶意降低收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
九条、第
十二条
40、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
十条、第
十二条
41、资产评估机构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
42、资产评估机构不按照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执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
十三条
43、资产评估机构拒绝、阻挠财政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
十四条
44、占有单位违反《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
(1)《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
(2)《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
五十三条、第
五十六条
(3)《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十五条
45、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1)《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
(2)《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
五十三条、第
五十四条、第
五十六条
(3)《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
五条、第
六条
46、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而未进行评估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
(1)《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
三条、第
三十一条
(2)《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
五十二条
47、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
处罚种类:罚款、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法律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条
48、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三条
49、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三条
50、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三条
51、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缓收、不收财政收入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三条
52、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三条
53、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四条
54、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四条
55、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四条
56、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四条
57、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四条
58、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五条
59、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五条
60、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五条
61、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五条
62、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五条
6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六条
6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六条
65、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六条
6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六条
67、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七条
68、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七条
69、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七条
70、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七条
71、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七条
72、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七条
7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八条
74、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九条
75、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九条
76、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九条
77、虚列投资完成额,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九条
78、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条
79、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一条
80、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二条
8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二条
8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二条
83、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三条
84、企业和个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三条
85、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四条
86、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四条
87、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以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四条
88、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
89、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六条
90、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六条
91、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六条
92、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以及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六条
93、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七条
94、使用财政拔款和财政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不参加财政年度审核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甘肃省财政监督检查条例》第八条、第十七条
95、被监督检查单位拒绝、阻碍、干扰财政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甘肃省财政监督检查条例》第十八条
9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一条、第
七十三条、第
七十八条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六十八条、第
七十条、第
七十一条
9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一条、第
七十三条、第
七十八条
98、采购人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一条、第
七十三条、第
七十八条
9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一条、第
七十三条、第
七十八条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六十八条、第
七十条、第
七十一条
10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一条、第
七十三条、第
七十八条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六十八条、第
七十条、第
七十一条
10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一条、第
七十三条、第
七十八条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六十八条、第
七十条、第
七十一条
10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一条、第
七十三条、第
七十八条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六十八条、第
七十条、第
七十一条
10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二条、第
七十三条、第
七十八条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六十九条、第
七十条、第
七十一条
10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二条、第
七十三条、第
七十八条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六十九条、第
七十条、第
七十一条
10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二条、第
七十三条、第
七十八条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六十九条、第
七十条、第
七十一条
10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二条、第
七十三条、第
七十八条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六十九条、第
七十条、第
七十一条
10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六条、第
七十八条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七十三条
108、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取消中标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七条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七十四条
109、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取消中标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七条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七十四条
110、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取消中标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七条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七十四条
111、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取消中标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七条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七十四条
112、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取消中标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七条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七十四条
113、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七条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七十四条
114、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八条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六十八条、第
六十九条、第
七十条、第
七十一条
115、集中采购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取消代理采购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八十二条
116、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六十八条、第
七十一条
117、招标采购单位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六十八条、第
七十一条
118、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六十八条、第
七十一条
119、招标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六十八条、第
七十一条
120、招标采购单位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未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六十八条、第
七十一条
121、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七十七条
122、评标委员会成员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七十七条
123、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七十七条
124、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七十七条
125、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七十七条
126、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七十八条
127、评审专家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七十八条
128、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
129、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
130、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
13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
13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
13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
13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
135、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
136、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
137、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
138、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以及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
139、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定、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
四十条
140、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代理机构资格、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八条
(2)《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
四十二条
14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代理机构资格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八条
(2)《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
四十二条
14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取消代理机构资格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八条
(2)《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
四十三条
(三)行政征收(4项)
1、国有土地出让金
法律依据:《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
六条
2、国有土地出租收益金
法律依据:《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
七条
3、国家预算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三条
4、耕地占用税的加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
十一条
(2)《
甘肃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一条
(四)行政确认(8项)
1、具体罚款代收机构的确认
法律依据:
(1)《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
五条
(2)《
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
五条
(3)《
甘肃省罚款没收财物管理办法》第
九条
2、缴款单位集中缴款方式的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四条
3、预算收入国库退付现金的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四条
4、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的确认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第
五条
5、契税完税确认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
十条
(2)《
甘肃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
6、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二十三条
7、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确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四十八条
8、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确认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
七条、第
二十六条
(五)行政给付(5项)
1、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
四十七条
2、罚款代收机构手续费的支付
法律依据:
(1)《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
十四条
(2)《
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的拨付
法律依据:
(1)《
失业保险条例》第
二十七条
(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
三十条
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拨付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
四条、第
五条
5、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
法律依据:《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
(六)其他具体行政行为(89项)
1、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备案
法律依据:《
注册会计师法》第
三十四条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
法律依据:《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
3、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分期摊销或预提办法备案
法律依据:《
企业财务通则》第
十九条
4、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财产的收据、凭证的备案
法律依据:
(1)《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
(2)《
甘肃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第
十三条
5、代收罚款协议签订备案
法律依据:《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
六条
6、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证据的登记
法律依据:《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
二十条
7、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备案
法律依据:《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
五十八条
8、执法机关罚没财物汇总表的备案
法律依据:《
甘肃省罚款没收财物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
9、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
法律依据:
(1)《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
(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第
二条、第
三条
10、预算调整备案
法律依据:
(1)《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
十二条
(2)《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
十条
11、事业单位财务规定备案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
十九条
12、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备案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
三十二条
13、对被监督检查单位有关资料的先行登记保存
法律依据:
(1)《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二十三条
(2)《
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第
十条
14、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四十七条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六十五条
15、受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五十五条
(2)《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
三条
16、终止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三条
17、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而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停止按预算支付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四条
18、招标采购开标活动的现场监督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
19、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还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第
三十七条
20、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名称和联系方式变更的备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
21、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
法律依据:《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
22、撤销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
法律依据:《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
2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公告
法律依据:《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
24、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撤回设立许可、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
四十八条、第
六十二条
25、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设立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
六十一条
26、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撤销代理记账资格
法律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
27、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设立条件的,撤销代理记账资格
法律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
28、代理记账机构违反《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未在办公场所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未办理变更登记、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履行规定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材料的,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
29、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
30、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
七十四条
31、非法侵占国家赔偿费用的,依法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
法律依据:
(1)《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
(2)《
甘肃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第
十五条
32、违反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管理规定的,没收违法收入、罚款
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
八条
(2)《
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
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
33、代收机构不履行代收协议所规定义务的,取消代收资格
法律依据:《
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
34、不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申办产权登记和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法律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第
十四条
35、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的,宣布原评估结果无效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十六条
36、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暂停拨付或者停止拨付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或收回
法律依据:
(1)《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二十四条
(2)《甘肃省财政监督检查条例》第十四条
37、对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违反规定减征、免征、缓征及退付预算收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告上级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甘肃省财政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五条
38、被监督检查单位虚报冒领、骗取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责令限期缴回,抵顶相应财政拨款
法律依据:《甘肃省财政监督检查条例》第十六条
39、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责令改正、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四条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七十二条
40、投诉人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
41、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
4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撤销代理机构资格,收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
四十一条
4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
七十四条
44、缴款单位擅自变更缴款方式的,予以制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四条
45、罚款收入收缴情况的检查、纠正和处理
法律依据:
(1)《
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第
十九条
(2)《甘肃省罚款没收财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46、设立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查
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四部分
(2)《
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
十条
47、行政事业性收费集中审验
法律依据:《
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
48、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评估、审定
法律依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第
三十八条
49、申请使用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审查
法律依据:《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
50、水利建设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审核
法律依据:《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
七条
51、耕地占用税税额核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
五条
52、对不合理契税计税价格的核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
四条
(2)《
甘肃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第
六条
53、财政拔款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年度审核
法律依据:《甘肃省财政监督检查条例》第八条
54、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处分决定的公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二十六条
55、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及奖励的撤销、收回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二十七条
56、不宜公开进行财政行政处罚听证的确定
法律依据:《
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
十三条
57、延期、中止、终止财政行政处罚听证的确定
法律依据:《
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
二十条
58、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和目录的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条
59、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八条
60、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的指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十一条
(2)《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
六条
61、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的确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
62、国内销售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
法律依据:《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第六条
63、预算收入退库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64、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一条、第
六十二条
65、国有土地出租收益金的减、免或缓交审批
法律依据:《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
九条
6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四部分
(2)《
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
八条、第
九条
67、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审批
法律依据:
(1)《
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
七条、第
十七条、第
二十二条
(2)《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
八条、第
二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第
三十六条
68、资金退库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条
69、罚款退付的审批
法律依据:
(1)《
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
(2)《
甘肃省罚款没收财物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
70、行政单位预算审批
法律依据:《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
十一条
71、预算外资金收入拨付调整的审批
法律依据:《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
十二条
72、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使用的审批
法律依据:《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
二十三条
73、行政单位设立账户的审批
法律依据:《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
二十八条
74、预算外资金账户设立的审批
法律依据:《
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
75、事业单位年度预算审批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
九条
76、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
法律依据
(1)《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
(2)《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
五条
77、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
法律依据:
(1)《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
三十一条
(2)《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
二十九条
(3)《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第
四条
(4)《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
78、事业单位资产划转撤并的审批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
三十八条
79、国有资产评估立项审批
法律依据:
(1)《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
(2)《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
二十四条
80、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年度实施计划审批
法律依据: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
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
81、水利建设基金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审批
法律依据:《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水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82、农业特产税的减免审批
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第
六条
(2)《甘肃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第七条
83、契税退税审批
法律依据:《
甘肃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
84、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审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二十七条、第
三十七条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四条、第
五十七条
85、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
法律依据:《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
86、初次领用罚没财物票据的核发
法律依据:《
甘肃省罚款没收财物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
87、上缴财政国有土地出让金、土地出租收益金逾期滞纳金
法律依据:《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
十一条
88、耕地占用税滞纳金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
六条、第
十条
(2)《
甘肃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六条、第
十条
89、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的滞纳金
法律依据:《甘肃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第十六条
附件6:
甘肃省人事厅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
十条、第
二十二条
2、《
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第
四条
二、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3项)
1、公务员录用审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
二十二条、第
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
(2)《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
二十七条
(3)《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
十一条
2、举办人才交流会的批准
法律依据:《
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第
八条
3、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法律依据:《
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八条
(二)行政处罚(8项)
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第
三十六条
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证规定业务范围经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第
三十六条
3、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第
三十六条
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第
三十六条
5、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伪造、涂改、转借、出租、变卖许可证及相关证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第
三十六条
6、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第
三十六条
7、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委托、转让、挂靠、承包等方式经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第
三十六条
8、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办、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第
三十八条
(三)行政征收(1项)
1、人事争议仲裁费
法律依据:
(1)《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
三十一条
(2)《
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
三十三条
(四)其他具体行政行为(8项)
1、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审定
法律依据:
(1)《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
十一条
(2)《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
三条
2、公务员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核
法律依据:《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
六条
3、公务员培训时间、内容的审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
六十条、第
六十二条
4、公务员交流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
六十七条
5、公务员职位聘任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
九十五条
6、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计划备案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
十三条
7、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核准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
三十三条
8、人事争议仲裁
法律依据:
(1)《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
五条
(2)《
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
五条
附件7: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十一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六条
4、《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二条
二、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10项)
1、矿产资源勘查许可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
四条
2、探矿权转让审批
法律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
四条
3、复杂类型矿床边探边采审批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
4、采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十六条
5、采矿权转让审批
法律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
四条
6、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核准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
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核准
法律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
二十二条
8、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核准
法律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
三十六条
9、大中型建设项目、供水水源地的地下取水审核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
十五条
10、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97)
(二)行政处罚(52项)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八条、第
二十六条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