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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文审〔2006〕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就医管理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工伤保险就医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工伤医疗(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支付范围及标准问题

  (一)工伤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支付范围所遵循的标准,在国家出台新的规定之前,根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原则上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实施办法》(渝劳社办发〔1999〕179号)中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项目执行。

  (二)工伤医疗中的挂号费、诊查费(不含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中项目编码110200002号的专家门诊诊查费)、病历工本费(最高不超过0.50元/本),每年7月、8月、9月空调降温费及12月、1月、2月取暖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外伤骨科治疗用耗材应使用国产普通型,其费用超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应予以支付。

  二、关于工伤职工异地就医问题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保而长期在市外开展工作的单位,经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在工作地确定1-2家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作为本单位工伤职工工伤医疗救治机构,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在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个以上的区县(自治县、市)开展工作、统一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住院治疗的工伤职工可凭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介绍)材料,在工作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到工作地协议服务机构救治,由工作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并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三)在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工伤职工需转往市级转诊医院就医的,应持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证明(介绍)材料,到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备案。转诊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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