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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对危险化学品单位设立、变更、注销行业年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2、有能证明合法使用土地或房屋的证明材料;
  3、储存仓库的结构、设施情况及库区全图及重大危险源标点;
  4、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筑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书、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证;
  5、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及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6、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书;
  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8、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责任书;
  9、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提交公安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八)区县工业经委(经贸委、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将初审同意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市经委。经市经委核准并组织专家综合审查合格后,核发《危险化学品使用批准证书》,审查不合格需要整改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使用一般危险化学品使用量较小且未达到重大危险源标准的学校、科研和用于维修的单位(部门),由区县工业经委(经贸委、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实行备案管理。
  (九)《批准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时间为每年10月15日至12月30日。企业按市经委的年审要求,办理《批准证书》年审手续。年审不合格或不按期年审的,由市经委收回《批准证书》, 同时通报工商、质量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
  (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发生变化时,应向区县工业经委(经贸委、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或申请报告。经区县工业经委(经贸委、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核实或审查同意后,报市经委批准,对符合规定的,市经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变更手续;换发《批准证书》, 单位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十一)企业因歇业、关闭、被撤销等原因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活动,应将《批准证书》交回市经委,并办理注销手续。

  二、联合会审的程序
  1、材料的审阅:企业应提供本《规定》中有关“企业设立的审核”中规定的所列材料名称及区、县经委,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的意见。
  2、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产业方向、规划布局、企业现状、现场核实情况和各相关监督部门的专项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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