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土地规划部门允许的证明文件;
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及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6、与申请项目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区县工业经委(经贸委、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按照地区布局、危险危害程度、发展规划等因素初审同意后,向市经委提出申请报告(含附件),市经委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核准,符合条件的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临时批准证书》,有效期为180天。企业在有效期内凭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临时批准证书》办理下列手续:
1、土地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2、相应级别的化工设计部门的设计文件;
3、安全评价报告(经国家安全监管局批准的安全评价机构);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
5、公安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书;
6、“三同时”的审批文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书;
8、包装物及容器的相关资质文件;
9、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书;
以上文件和批件齐备后,报市经委。经天津市危险化学品评审中心组织专家,按照审查程序提出审查报告(意见),市经委在2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区、县或主管部门采取联合会审的方法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由市经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市经委于15个工作日内核发的《批准证书》,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和使用量达到或超过重大危险源标准及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实行《批准证书》制度(其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按本《规定》的要求,需办理《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证书》);使用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生产工艺、设备;
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使用危险化学品需要的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过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政策、法规、专业技术和安全知识培训;相关人员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培训,持证上岗。
(七)申请《危险化学品使用批准证书》的单位,使用量达到或超过重大危险源标准;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工商管理部门认可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相关管理部门认可的(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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