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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对危险化学品单位设立、变更、注销行业年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7、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过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政策、法规、专业技术和安全知识培训;相关人员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培训,持证上岗。
  (三)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批准证书的单位(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或批件:
  1、工商管理部门认可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相关管理部门认可的(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2、化工设计单位(甲级或乙级)设计文件(没有设计文件或设计单位达不到等级的,应补办设计文件);
  3、有能证明合法使用土地或房屋的证明材料、储存仓库的结构、设施情况及厂区全图及重大危险源标点;
  4、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筑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书、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上证件按环保部门的要求提供);
  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及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7、各项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管理保证承诺书;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包装、储存及运输的技术要求;
  10、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提交公安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11、压力容器、储罐、槽车、油罐车、钢瓶等数量及应具有质检部门有效的检测证明;
  12、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书。
  (四)区县工业经委(经贸委、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将初审同意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材料报市经委。经天津市危险化学品评审中心组织专家,按照审查程序提出审查报告(意见),市经委组织相关区、县或主管部门采取联合会审的方法进行审查,批准同意后,由市经委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批准证书》或《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证书》或《危险化学品使用批准证书》。
  (五)新建(迁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单位,应向所在区县工业经委(经贸委、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填报“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审批表”或“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审批表”或“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区县工业经委(经贸委、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的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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