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对危险化学品单位设立、变更、注销行业年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津经行管[2003]95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和强化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各类单位的管理意识,使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程序化审查的要求,更加科学化、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使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国务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的规定,从四个方面:
1、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行业年审应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及申报程序;
2、建立联合会审制度;
3、建立督查检查制度;
4、建立信息监管系统;
理顺监管关系和规范监管行为,现规定如下:
一、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行业年审应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及申报程序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实行《批准证书》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证书》,并凭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按批准范围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包括在经营和使用过程中储存设施、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必须有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的备案证明)规定的生产工艺、设备及相关设施。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储存方式、设施,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包括槽罐)必须由取得市经委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定点企业批准证书》的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外地产品也应取得当地省级相关部门审批发放的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经营、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重点岗位操作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责任管理制度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生产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一般企业执行《建筑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必须执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