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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 与破产企业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在其代替破产企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前,行使预先追偿权申报债权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关于债权申报期限的规定。

  第七条 财产混同的多个关联企业同时向法院申请破产的,法院应责令其先予界定各自财产,然后再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人同时申请财产混同的多个关联企业破产的,法院受理后应由清算组依法界定各个关联企业的财产,不应以财产混同为由并清算。

  第八条 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破产申请人申请撤回破产申请的,法院应裁定驳回。

  第九条 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应保证债权既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也可以根据保证合同申报债权。在保证人破产期间主债权尚未到期的,保证债权也可以申报,但对该保证债权应确认为临时破产债权,并在破产财产分配时按破产债权清偿比率予以预留。

  第十条 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但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照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和(1997)1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剩余部分列入破产财产。

  第十一条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债务人与其中一个或数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抵押给一个或数个债权人,使债务人丧失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抵押行为不论是否发生在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均构成恶意抵押。其他债权人依法申请撤销该恶意抵押的,法院应予支持。

  恶意抵押被撤销后,原"抵押权人"应作为一般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十二条 破产企业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后,法院应当裁定认可,并中止破产程序。金融机构在和解程序中放弃债权的核销手续,由金融机构自行办理,法院不应就此另行出具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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