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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解散后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指导意见》等六个专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他人债务设定抵押的,可以认定抵押合同有效。


  为正确审理破产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企业法人申请或申请破产的,法院不应以债务人的股东或出资单位欠缴、抽逃注册资本为由驳回其破产申请。法院宣告其破产后,欠缴、抽逃注册资本的责任人应补足或退回被欠缴、抽逃的注册资本,补足或退回的资本应作为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

  第二条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符合法律规定破产条件的,法院可以受理其破产申请。

  第三条 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提供的财务账册不完整,导致无法对该企业的财产状况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法院应驳回其破产申请。

  第四条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产障碍,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不具备和解或者整顿可能的,法院可以立即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重大、疑难的破产申请时,可以在立案审查阶段召开听证会审查破产申请事由、债务人资产和经营状况。

  对于改制企业申请破产的,法院应当审查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是否存在转移资产、空壳破产的情况,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

  第六条 与破产企业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在其代替破产企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前,行使预先追偿权申报债权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关于债权申报期限的规定。

  第七条 财产混同的多个关联企业同时向法院申请破产的,法院应责令其先予界定各自财产,然后再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人同时申请财产混同的多个关联企业破产的,法院受理后应由清算组依法界定各个关联企业的财产,不应以财产混同为由并清算。

  第八条 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破产申请人申请撤回破产申请的,法院应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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