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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养老机构和殡葬服务窗口单位进行民主评议行风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养老机构和殡葬服务窗口单位进行民主评议行风的通知
(沪民监发〔2006〕9号)


各区(县)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全国和市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民政系统的行风建设,根据《民政部关于2006年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通知》(民函[2006]116号)的要求,结合今年本市民政系统政风行风重点评议的实际情况,重点对养老机构和殡葬服务窗口单位进行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市政府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和《2006年民政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要点》的有关要求,求真务实,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坚持公开、公正、民主,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不断促进基层窗口单位的行业作风建设,以良好的政风行风进一步推进上海民政事业协调发展。

  二、重点评议范围

  (一)养老机构(含福利院、敬老院、精神病院、荣军院)

  (二)殡葬服务窗口单位(含殡仪馆、经营性公墓、骨灰堂)

  三、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行风建设责任制制订、落实情况;

  (二)依法办事、履行职责情况;

  (三)实行政务公开、办事公开情况;

  (四)服务态度、职业道德、办事效率情况;

  (五)清正廉洁、服务收费情况;

  (六)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的解决和纠正不正之风情况。

  四、评议标准

  根据民政部监察局对开展行风评议工作的要求,以及相关民政法规政策,在《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实施办法》(民函[2005]121号文)的评议标准基础上,市局对养老机构和殡葬服务窗口单位行风评议标准进行了增补和修订(见附件),并作为本次民主评议行风的标准。

  五、评议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7月10日以前,区县民政局组建民主评议工作机构、制订评议工作实施方案、选聘民主评议行风代表,以及做好动员、部署、宣传等相关准备工作。

  (二)自查自评自纠阶段。7月20以前,各养老机构和殡葬服务窗口单位对照评议内容进行自查自评自纠。

  (三)评议和抽查阶段。8月10日以前,各区县民政局完成对所属被评议单位的抽查,并将评议工作情况(包括评议结果汇总)一式二份报市民政局监察室。与此同时,市民政局监察室将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对窗口单位进行抽查(市局对所属单位的评议从7月15日起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有关要求

  (一)抽评单位主要采取由被评议区县、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推荐和随机抽样的办法确定,其中随机抽样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比例。

  (二)区县民政局对今年纳入重点评议范围的本级直属窗口单位的评议面要达到100%。对区县、街道(乡镇)被评议单位的评议抽查不少于总数30%。

  (三)认真组织填写调查表。在组织评议过程中,要尽可能多地组织群众和服务对象填写“民政基层窗口单位行风建设情况调查表”。对回收的调查表,要认真做好汇总、分析,注意评议成果的运用。

  (四)民主评议行风工作要搞好三个结合,即块块评议与条条评议相结合、民主评议与明察暗访相结合、自查自评自纠与上级评议检查相结合,做到行风评议的程序和结果公开、透明、公正、客观。

  (五)要切实抓好问题整改。对评议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各单位要认真梳理分析,查找原因,制订措施,落实整改,防止走过场。

  附件:

  1、养老机构和殡葬服务窗口行风评议标准

  2、养老机构行风建设调查表

  3、殡葬服务窗口单位行风建设调查表

  4、民主评议行风综合评价汇总表

  上海市民政局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养老机构行风评议标准
  (包括敬老院、福利院、精神病院、荣军院)

  一、建立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把行风建设纳入单位总体目标管理。

  二、建立健全配套规章制度,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分工明确,服务周到,措施得力。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康复、心理等全方位的优质服务,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备的老人档案,患病能及时得到治疗,全年无较大责任事故。

  三、坚持办院宗旨,完成地方政府安排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三无”对象的接纳任务。

  四、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定期公布账目,收费项目和标准张榜公布,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对捐赠款物按规定登记入册,使用得当、公开。

  五、院容院貌整洁、美观,秩序井然,居住环境舒适,功能齐全。

  六、工作人员作风优良,恪守职业道德,服务规范、文明、佩证上岗,廉洁守纪,无索贿、受贿和贪污挪用公款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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