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首次供货企业及品种合法资质审核的管理制度;
(四)拆零分装药品的管理制度;
(五)处方调配的管理制度;
(六)处方的管理制度;
(七)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八)药品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制度;
(九)药品效期的管理制度;
(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制度;
(十一)记录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十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管理制度;
(十三)人员健康体检的管理制度;
(十四)药品使用单位(如为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购进药品时,应向供货单位索取以下资料并存档备查;供货单位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变更存档资料:
(一)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
(三)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原件(需与复印件现场对照)、复印件。
购进进口药品时,除应向供货单位索取上述资料外,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以下资料:
(一)《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复印件;
(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购进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还应同时索取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准许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购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时,应需要同时索取口岸药品检验所核发的批签发证明文件。
第十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诊疗科目和药品使用范围设置相应的药库、药房(药柜)。药库、药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并与生活区分开。
药品使用单位的药库、药房(药柜)应配备以下设备:
(一)便于药品陈列的设备;
(二)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冷藏、冷冻设施及温、湿度监测和调节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