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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石家庄市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第七条 从事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和质量控制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非医疗器械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

  第八条 直接接触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依照《石家庄市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采购其生产、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医疗器械(不适用许可证管理的医疗器械除外)。

  第十条 购进医疗器械应对供方资质及销售人员资格进行证件许可范围、有效性等内容审核,并将加盖供方印章的证明文件备案保存。其审核内容应包括:

  (一)从境内生产企业购货的: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复印件;

  2《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产品制造认可表》)的复印件;

  3产品合格证明;

  4委托销售授权书(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同时须加盖供方的印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或签字,下同)的复印件;

  5销售人员身份证的复印件。

  (二)从经营企业购货的: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复印件(不适用许可证管理的医疗器械除外)的复印件;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指境内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复印件;

  3《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产品制造认可表》)的复印件;

  4产品合格证明;

  5委托销售授权书的复印件;

  6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直接从境外或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进口的: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进”或“许”字《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的复印件;

  2产品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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