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药品使用单位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依照《
石家庄市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有保证药品质量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制度应包括:
(一)药品质量管理(包括部门、组织、人员等)责任制度;
(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发放和使用等管理制度;
(三)首次供货企业及品种合法资质审核的管理制度;
(四)拆零分装药品的管理制度;
(五)处方调配的管理制度;
(六)处方的管理制度;
(七)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八)药品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制度;
(九)药品效期的管理制度;
(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制度;
(十一)记录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十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管理制度;
(十三)人员健康体检的管理制度;
(十四)药品使用单位(如为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购进药品时,应向供货单位索取以下资料并存档备查;供货单位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变更存档资料:
(一)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
(三)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原件(需与复印件现场对照)、复印件。
购进进口药品时,除应向供货单位索取上述资料外,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以下资料:
(一)《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复印件;
(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购进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还应同时索取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准许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购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时,应需要同时索取口岸药品检验所核发的批签发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