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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十五条 被认定为无锡市知名商标的,无锡工商局择优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或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认定驰名商标。
  第十六条 知名商标一经认定,在本市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一)自知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或者他人将与该知名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知名商标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混淆,引起购买者误认;
  (三)知名商标在异地被侵权假冒的,无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帮助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维权;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
  第十七条 无锡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只能使用在被认定为无锡市知名商标时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加强商标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知名商标的声誉;
  (三)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时,依法办理许可使用手续,并报送无锡工商局备案;
  (四)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在变更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无锡工商局备案;
  (五)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商标时,受让人需要在商品上使用“无锡市知名商标”字样或者标志的,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
  (六)知名商标被转让或者以商标权投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商标评估,并报送无锡工商局备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锡工商局应当撤销该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同时停止其在商品和经营活动中使用“无锡市知名商标”字样或标志: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知名商标的;
  (二)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或者用户利益的;
  (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明知他人侵犯自己商标专用权行为不采取保护措施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三)、(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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