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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与委托方式以外单位或中间组织签定的委托合同(或协议书)的。

  (四)资质条件发生变化

  (五)两次评价资历复验之间所编制的评价报告,累计两次不能通过专家技术审查的。

  (六)所完成的评价报告未能给委托方提供技术支持,委托方无法依据评价报告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的。

  (七)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的所有评价机构均应接受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本市所属的评价机构每年末应按要求对本机构安全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文字总结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并不适宜继续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必须及时向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评价机构要模范遵守国家及本市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团结协作,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努力为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化水平做出贡献。

第四章 评价大纲和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批复

  第二十三条 评价大纲(评价项目较小的可不编写评价大纲)和评价报告书编写完成后,应由委托方或评价机构将评价大纲、评价报告书送专家审查。评价机构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修改评价大纲、评价报告书。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审查结论对委托方报送修改后的评价报告书予以批复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本市安全评价工作质量,作好评价大纲和评价报告书的审查工作,成立"天津市安全评价审查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后聘用。

  第二十五条 专家组职责:

  (一)审查评价大纲和评价报告书。

  (二)制订评价报告审查标准。

  (三)搜集、整理、归纳本市安全评价报告中存在的欠缺,结合实践,不断开展对评价理论、评价方法的研究,完善和创新评价模式。

  (四)充分利用培训、研讨、技术讲座等方式对评价机构予以技术性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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