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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7日)废止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安监管字[2002]84号)


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约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并组织实施。

  附件:天津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从事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工作,保证安全评价质量,依据《安全生产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委托方(以下简称委托方)。

  第三条 国家对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认可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对建设项目(含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从业单位实行安全评价制度,"安全评价分为预评价、验收评价和现状评价。

  第五条 建设项目预评价工作应在设计阶段由委托方选择熟悉建设项目工艺、技术特点的评价机构承担,并与之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书)。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作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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