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配备应急使用的消防器材。
第十四条 批发和长期零售烟花爆竹单位申请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二) 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预核准通知书;
(三)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 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规章制度(复印件) ;
(五)零售地点及周边100米(批发单位的储存仓库周边1000米)内路段、单位、建筑物等设施平面图;
(六)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 批发和长期零售单位(储存仓库)消防验收意见书;
(八) 批发和长期零售烟花爆竹单位安全评价。
第十五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各自职能管理权限,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书,需要到现场审核的要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六条 在受理审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由受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批发和长期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暂定为3年,国家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10月15日至12月15日到颁证机关办理年审手续,工商管理部门凭年审证明给予办理年度的工商年检登记。
第十八条 办理临时零售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 《临时零售烟花爆竹申请表》;
(二) 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保证责任书;
(三) 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 临时零售点及周边100米内路段、单位、建筑物等设施平面图;
(五) 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临时零售点具备的条件参照第十二条执行。
临时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每年农历十二月十日至转年农历正月底。
第十九条 申请临时零售烟花爆竹实行单位(个人),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对审核合格的,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并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临时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 许可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和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