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暂行办法
(津安监管字[2005]113号)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批发、长期零售和临时零售烟花爆竹的经营单位(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取得《天津市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天津市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天津市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长期零售和临时零售活动。
第三条 批发、长期零售和临时零售烟花爆竹单位(个人)凭领取的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四条 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单位(个人)申请,区(县)审查、市级审批和属地监管的原则。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批发、长期零售许可证申请单位的审查和许可证批准颁发工作,并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零售许可证申请单位(个人)的审查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外省、市进入本市销售烟花爆竹并具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必须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备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公安、质监等部门统一组织与备案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订货。未经备案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在本市进行经营活动。
第六条 批发烟花爆竹单位对长期零售和临时零售烟花爆竹单位(个人)实施配送服务。
第七条 批发和长期零售烟花爆竹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管理、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