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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无锡地税局关于无锡市区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地税局全额代收的通知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无锡地税局关于无锡市区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地税局全额代收的通知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6〕9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总工会、无锡地税局《关于无锡市区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地税局全额代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无锡市区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地税局全额代收的通知
(市总工会、无锡地税局 二○○六年六月二日)

  为了进一步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方针,完善市区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拨缴办法,推进我市工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在《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无锡市区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收的通知〉的通知》(锡政办发〔2002〕172号)基础上,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无锡市区企事业单位(不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工会经费由无锡地税局全额代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无锡市区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计提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通过无锡地税局全额上缴至市总工会经费集中账户,各单位行政不再直接向本单位工会拨缴工会经费。
  二、无锡市总工会收到各企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后,按照全国总工会和江苏省总工会规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即时返拨到各基层工会,同时分别上解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
  三、已拨缴工会筹备金的单位依法建立工会后,无锡市总工会按工会经费分成比例将工会筹备金即时返拨到基层工会。
  四、电信、邮政、电力、中央金融工委所属的金融保险等单位和财政金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按照全国总工会、江苏省总工会规定的上缴市总工会的比例,继续按原办法由无锡地税局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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