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卫生监督员着装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卫法监发[2006]18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了加强卫生监督员制装、着装的管理,维护卫生监督队伍着装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促进卫生监督队伍规范化建设,树立良好的卫生行政执法形象,根据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的通知》(卫办法监发〔2003〕10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卫生部要求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员制服的颜色、面料、式样、钮扣标准及制服标志。卫生监督制式服装的帽徽、肩章、臂章、胸牌、领带、领带夹、钮扣由卫生部认定的企业统一制作,不得自行到非认定企业订购制式服装标志。服装其它部份由各地各单位自行联系制作,但必须符合卫生部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规定。
二、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员证件、证章管理。根据卫生部要求,卫生监督员证件及胸牌为同一个号码,胸牌号为锌铝合金材料工艺合成,白色6位阿拉伯数字、黑色支架,背面两孔距离4.8cm,6位编码前1、2位为省级区划代码43,后4位数编号分配如下:省直单位:430001-430400,长沙市:430401-431100,株洲市:431101-431800,湘潭市:431801-432200,岳阳市:432201-432900,衡阳市:432901-433700,益阳市:433701-434200,常德市:434201-434800,邵阳市:434801-435700,娄底市:435701-436100,郴州市:436101-436900,怀化市:436901-437800,永州市:437801-438600,张家界市:438601-439000,湘西自治州:439001-439600。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区原配号码一律作废,请各地立即与卫生部定点企业联系制作新的胸牌。
三、各地要加强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规定的培训,帮助卫生监督员熟练掌握有关要求、规定和纪律,自觉按照要求着装。要建立健全对卫生监督员统一着装的稽查制度,要加强对卫生监督员统一着装的稽查。稽查的内容为:卫生监督人员工作时是否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是否符合着装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卫生监督员,由稽查人员按照《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作出处理。各地在2006年7月底之前要组织一次对卫生监督制、着装工作检查。检查的重点:制服面料及制服标志是否在卫生部认定的企业订购;制服的颜色、式样以及制服标志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着装行为要认真清理、坚决处理,并将整顿规范情况于2006年8月31日前上报我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